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各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农户享受的惠农补贴资金数额和标准由镇、村分级公示到村和农户。要将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时间和项目公告到村民组,告知广大农户可随时领取补贴资金,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和镇村要共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公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消除政策宣传死角,防止农民群众在政策理解上产生偏差。
第四条凡财政直接补贴给农户或农民个人的资金,必须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五条“一卡通”存折由镇财政所直接发放,不得委托村组干部代领代发。由农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领取补贴存折,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确保“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存折,并建立“一卡通”存折联系发放登记制度,通过电话、书信、到外出民工集中地发送等形式,想方设法与外出农户取得联系,切实减低未发率。
对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镇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通”存折送达农户。
第六条农民领取“一卡通”存折后,应当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经修改后,农户凭密码和“一卡通”存折(卡)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领取惠农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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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八条县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并适时组织执法检查。
第九条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支农惠农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负总责。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和损害农民利益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