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现阶段我省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全省8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已全部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290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6%,累计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9.33亿元,报销医疗费用33.32亿元,1420.95万人次受益,另有1441.5万参合农民得到免费健康体检,为保障我省农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目前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上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较低,地区之间工作不平衡,部分县(市、区)还存在乡镇收缴的经费未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结余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全保等问题。此外,尚有15%的县(市、区)未实现信息化管理,有11%的县(市、区)未实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调整方案。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新方案实施前要征求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每年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筹资水平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从2007年起,各县(市、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60元,并根据政府财力和当地农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二)中央财政给予我省各县(市)以及农业户籍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除宁波市外),每个参合农民每年2元的补助,按实际情况直接补助给各地

(三)从2007年起,除宁波市外,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对经济发达县(市、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元;对其他县(市、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元

(四)各县(市、区)应根据省定筹资标准的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积极引导农民在下一个筹资年度适当增加个人出资额度。要坚持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农民个人出资的原则。

(五)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做到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三、完善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扩大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实行“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在实行大病住院统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门诊费用报销制度。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门诊费用报销主要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报销费用不低于当次门诊费用的10%,实行当场实时结报,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总额预付与按工作量计算相结合的付费方式。

(二)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偿水平。基金年结余率应控制在10%以内。降低住院补偿起付线,一般为同级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的2—3倍。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可达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左右。适当减少住院补偿的分段,并根据当地医药费用的实际情况,降低高额费用段的补偿比例,实行分段报销比例先递增后递减的补偿方案。补偿比例的设置要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起付线和个人自负比例应随着医疗机构等级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引导农民和医疗机构避免“小病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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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落实农民健康体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各项保障措施。通过集中体检、下村巡回体检和农民自行到乡镇卫生院体检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结合城市医生支援农村制度,加大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力度,通过人才培训、设备援助、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协助乡镇卫生院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保证体检质量。

(二)重视体检后续服务。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和各种异常情况,要本着人性化服务的理念,如实反馈体检结果,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的健康宣教,并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要将有健康问题的农民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重点对象,实行上门跟踪服务;对发现患有重大疾病的,要及时提出转诊建议并帮助联系上级医院;对诊断不明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医学检查建议,切实把好事做好。

(三)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要结合体检结果,整合现有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学生体检等专项工作的有关信息,建立完整的农民家庭健康档案,并做好服务对象的健康管理工作。农民家庭健康档案的信息化管理要与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相衔接,在各种诊疗服务过程中用活用好健康档案,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造福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