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新农村建设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试行)》(渝农合办〔200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二)大小兼顾,补偿适度;互助共济,公平公开

(三)优质服务,经济便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凡我县辖区的农村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都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和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有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

(三)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如实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监督;

(五)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六)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

(七)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八)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九)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

(十)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七)审定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药品招投标行为;

(八)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

(十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务;

(十四)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组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务;

(五)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县合管办指导、监督和考核,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二)监督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质量、药品价格、进药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额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五)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行政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文书、社长、村卫生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筹资和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集体资助和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结合方式多方筹集。

(一)农民个人缴费是指本县农村居民自愿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的参合资金

(二)政府财政补助是指中、市、县财政部门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拨付的资金

(三)特困医疗救助是指相关部门筹集的用于补助困难群众的资金

(四)集体资助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五)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是指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

农民个人缴费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积极动员农民缴费,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为: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

中、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重庆市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2元。

第十三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愿参合农民应当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预缴次年参合资金。每年的9-11月份进行集中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各乡镇合管办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平时不定期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乡镇财政所在每月的5号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为单位统一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农民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为农民补助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参合经费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名单,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按标准在12月10日前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全额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中央和重庆市财政补助经费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交纳参合经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续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负责基金专户的设置和收支,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基金专户,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

(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各乡镇协助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使用额度。

(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县合管办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乡镇参合农民人数、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标准分配基金使用额度到各乡镇。各乡镇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控制在使用额度范围内,如出现超支,由乡镇政府承担4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全县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出现超支,则由县级承担60%,乡镇承担40%(县、乡比例中,政府承担6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

(四)额度扣减,节余续用。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从所在乡镇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并由县合管办补偿给发生医药费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设立。县财政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金专户。不得在其它部门设立的结算中心开设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乡镇缴存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接收相关部门拨入的特困医疗救助资金,接收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接受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该账户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拨付经审核的医药费用补偿金

第十八条基金专户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县合管办无法得到银行原始凭证时,由基金专户出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县合管办记账。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分为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账户基金。统筹账户基金又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又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60%,其中住院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5%,慢病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

(三)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又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四)门诊家庭帐户设置为8元/人·年,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占总基金的30%

第二十条新型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慢病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家庭帐户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能冲抵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三)大病储备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的救助

(四)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图示

风险基金10%(5元)

风险储备金5%(2.5元)

大病储备金5%(2.5元)

大病统筹基金60%(30元)

住院补偿金55%(27..5元)

慢病补偿5%(2.5元)

门诊统筹基金

(7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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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卫生局

江池镇党政办公室2006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窗体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