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5〕56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导方案》(皖卫妇〔2003〕36号)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指导意见》(皖农合组〔20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县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构建“和谐黟县”。
二、主要目标
2007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覆盖率达100%,基本覆盖全县农村居民。
三、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三)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委、农委、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广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县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县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组织,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乡镇长任副组长,乡镇财政、农业、民政、卫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四)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县卫生局:配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启动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以及基金使用与管理;
3.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基金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县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县人事局、县编办: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县广电局:负责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7.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8.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参合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
9.县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10.县物价局:负责县内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11.县监察局。负责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五、经办机构
(一)设立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乡镇财政所和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县合管中心指导。主要职责:
1.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个人自筹基金;
2.受县合管中心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就诊证》;
4.负责所在乡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六、参加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县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七、筹资与管理
(一)2007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2007年3月20日前,到所在乡镇经办机构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取得《合作医疗就诊证》后,即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六)本实施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为初始启动年的试行方案,同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则。根据一年的运行效果,可进行调整、充实,使之不断完善。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