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衔接与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及措施,加强过渡期内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业〔2021〕42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各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欠发达镇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中央、省、市、县衔接资金下达到位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省、市、县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6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四)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和必要的村组排污管网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五)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六)预算级次对应的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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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衔接资金的预算执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送支出进度情况。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及时收缴财政重新用于支持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印发的《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政办发〔201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