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工作的思考

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1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和谐稳定。2004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推动和努力下,全省共完成了农村15万户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任务,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但根据各地的全面核查统计,目前全省仍有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家庭存在住房困难问题。为进一步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省“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工作,作为全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用5年左右时间将全省农村54.15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改造建设成为安全、经济、适用、卫生的安居房,让这部分低收入农户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其中,2012年年底前,完成列入“双到”工作范围的3409条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与名镇名村建设工程相结合,优先选择群众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1

较高、危房较集中的贫困村或老区村庄,实施整村改造,力争每年建成一批具有岭南特色、生态宜居的示范村。

二、实施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实施对象。本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的要求上报,并经省扶贫办核查确认的全省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二)补助标准。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共安排54.15亿元专项资金,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各有关市县两级财政合计要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可由各有关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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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监督,强化考核。省扶贫办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落实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情况,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和逐村检查验收。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含社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按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粤发〔2008〕9号)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粤贫〔2010〕1号)的要求,把各地每年完成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情况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以及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在改造建设任务完成后,省政府将对成绩显著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扶持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得力、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