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110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的有关要求,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我部印发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章)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1附件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

2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部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编制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要求,与水利发展和改革要求相适应,与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

第六条规划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部审批或报送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国家规定我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项目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两阶段;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原则上先编制项目建议书;设备购置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准的规划和上一阶段设计文件为依据,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3第九条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机关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自筹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部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自筹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审批;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审批,报部备案。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部其他直属单位所有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由部审批。

自筹项目报批前,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上级审计部门对自筹投资的渠道和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审计,出具资金合规同意书。同时,项目资金使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须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

4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文件的,原报告要重新编制报批。

第十三条设备购置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实施方案,其内容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指标,设备价格必须附有2-3个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询价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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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