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xx乡xx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总则

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xx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村水利工程实际,经工程受益区用水农户代表讨论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为了适应新形式下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生产生活的用水需要,有效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经xx村民委员会组织用水户充分讨论决定对水池、水窖设施到户管理,对本行政村内人饮管网工程和渠道等农灌工程设施组建xx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收费;统一建制、分类执行;统一建帐、分别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水费征收、防汛抗旱及工程新建、更新和改造等与水有关的事务和综合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村用水户代表大会推选,管委会由下列xx人组成。推选田景全同志为管委会主任,吴德云同志为第一副主任兼任会计,宗廷义同志为第二副主任兼任出纳,柳尧富同志为常务委员;成员为:xxxxxxxxxxxxxxx。工程管委会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成员如在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等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有半数以上用水户提出重选时,进行重新选举。

第四条管委会组成人员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主任职责。

(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负责,定期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组织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主持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计划、重要事项及大额开支,并组织落实执行;

(四)、监督所属用水小组及聘请的管护人员对制度执行履职检查和考核;

(五)、定期组织用水户开展冬、夏两次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负责水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一副主任职责(兼会计):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防汛抗旱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具体对聘请的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和完善各工程收支台帐,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向用水户公告、公示年终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四)、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相关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五)、协助第二副主任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副主任职责(兼出纳):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费、损失赔偿和筹资等的征收,具体填写收款收据;

(二)、负责工程新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

(三)、负责严格按报帐审批程序支出各类款项;

(四)、协助第一副主任对各用水小组和聘请管护人员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五)、协助第一副主任进行各工程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收支公告公示工作

常务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委员职责。

管委会委员均为各工程受益区村民小组长

(一)、参加管委会办公会议,并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维护本辖区内水利设施,组织本辖区用水户对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

(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管辖范围的用水调度、工程防汛渡汛;

(四)、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水价,按时收缴本辖区内的水费并上交管委会;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水事纠纷;

(五)、审查管委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一章工程管理养护

第五条本管委会管理的工程是。辖区内所有公共使用水工程以及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水源、工程保护范围。

第六条管护形式。聘请管护人员直接管理。

第七条管委会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工程管理、工程建设、供水管理及综合经营。

第八条管委会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镇水管站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管委会对工程及其管护范围进行管理。小型渠道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坝上下各30米以内,主干渠沟埂两边各5-10米以内,支渠及田间渠

道沟埂外延各0.5-1米以内;人畜饮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点方圆30米以内;取水池、供水调节池直墙边线外1米以内;小型蓄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水池直墙边线外1米以内,小塘坝最高水位线以上2米和坝、泄洪道、输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以内。

第十条工程管护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一是监督管理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二是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渠、池、塘内无淤泥、淤沙及障碍物;三是管护范围内无林木刺棵、杂草和农作物

第十一条管委会负责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制定工程的渡汛计划,建立防洪值班制度,强化汛前、汛期、和汛后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同时每年组织各用水小组不少于两次大面清淤除障和工程维修。

第十二条对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理,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范围、职责、待遇等事项。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即一是值班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池塘边不垮塌;护安全,确保水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沙,取土、建房、开采地下资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水工程

设施的,应报工程管委会同意,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清全部移迁建设费用后,由乡水管站进行规划设计,管委会对移迁工程建设完毕后,方可动用。

第二章供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管委会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要停止供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第十六条管委会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偷水抢水、私自截留放水、破坏水工程设施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管委会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管道,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开口安接管道,如需解决饮水,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交300—500元开口费(该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方可开口接管。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口安装管道的,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后,再办理入户手续方准予安装。

第三章水费征收及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征收实行终端水价,暂按昭计价[2004]571号《关于xx县水利局“关于全县水工程供水价格定价的请示”批复》(永计价[2004]29号)批复水价的上限执行。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量征收的前提下,经讨论采用按亩收费。执行标准为:旱地每亩5元/年,水田每亩10元/年,经济作物及林果每亩12元/年。人饮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征收实行一户一表及年度户均制。安装了水表的人饮工程水费实行“保底”收费与正常用水量加超量加价相结合的原则收取,即:每户每月用水保底量为2m3。根据新民村人饮工程供水范围和人口情况,经用水户代表讨论决定,人饮工程收

费标准为:0.8——1元/m3,超标准用水水价为: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xx

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