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办事指南5则范文
市社保局办事指南
基金征缴科
一、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查询
(一)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四)办理程序:
1、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予以受理;
2、基金征缴科审核相关材料;
3、办理个人帐户查询。
(五)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491143332259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征缴科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法定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
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
(二)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
(三)申报材料:
1、转出申报材料:
a、转移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b、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申报材料:
a、转移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c、属于工作调动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调动手续等相关材料;d、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表‣。
(四)办理程序:
1、转出办理程序:
a、用人单位或转移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准予办理
b、我局在接到新参保地开具的同意接收函后,审核转移人账户情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对不符合转出条件的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2、转入办理程序:
a、转移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准予办理;
b、我局经办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c、我局在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表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五)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49114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征缴科
三、单位、个人缴费申报
(一)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相关规定、•关于攀枝花市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专职人员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
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攀枝花市社会保险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个体缴费申报提供个体缴费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填写•攀枝花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委托他人办理须出具授权书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①申办单位、个人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
②基金征缴科审核相关材料;③办理社会保险证登记;
④单位次月计划产生后按参保约定方式缴费;个体缴费人员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五)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单位申报1个工作日,办结至每月25日;个体申报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491143378037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征缴科
四、特殊业务
(一)法定依据:
自1951年至今适用的各种劳动保障相关条例、规定、意见、复函、劳动争议惯例及司法解释。
(二)申请条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历史缴费情况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合法有效的修改证明、材料,文件依据复印件等。
(四)办理程序:
1、具有合法有效的修改证明、材料,文件依据复印件的予以受理;
2、基金征缴科审核相关材料;
3、办理特殊业务修改。
(五)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491143332259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征缴科
网址:www.xiexiebang.com/index/index.asp
基金管理科
一、银行代收个体自由职业者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缴费情况、异地转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到账查询
(一)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1、正常参保缴费、符合当年缴费并已到银行实际缴纳了当年社会保险费。
2、异地转入人员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三)申报材料:
1、到银行缴费的参保个体人员提供收款银行代开的•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2、异地转入人员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及社保基金转移单。
(四)办理程序:
1、银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科提供缴费人员的电子数据,基金管理科收到电子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电子数据,为参保缴费职工记录个人账户。
2、基金管理科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加盖“转移基金已到帐”印章,异地转入参保人员据此到征缴科办理个人账户上账手续。
(五)法定时限:
1、个体参保人员到银行缴费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科处理完数据,在金保业务系统记录个人账户缴费情况。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2、异地转入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到账查询。确认到账后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32350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管理科
二、办理社会保险费待遇支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据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的审核、签字手续完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支付参保单位或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当即支付、基金异地转出、退费处理
1、法定依据:
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②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相关政策规定。
③•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2、申请条件:
①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具备领取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当事人、直系亲属或经授权的委托人。
②基金异地转出、退费参保人员,经基金征缴科审核同意并有支付计划。
3、申报材料:(1)对个人支付:
①参保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零星支付、参保职工死亡退保、农民工退保,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科出具的审核、签字手续完整的支付计划。
②办理重复缴费及多交退费处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参保人员提供基金征缴科出具的审核、签字手续完整的支付计划。
③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恢复零星支付,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科出具的审核、签字手续完整的支付计划。
④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接受他人委托前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当事人亲笔签名的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提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2)对单位支付:
收款单位提供•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开户银行、银行户名、银行账号。
4、办理程序:(1)对个人支付:
①基金管理科开具现金支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当即支付、基金异地转出、退费处理的参保人员自行到工行竹湖园支行领取;申办人员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农行驻政务大厅代收代付点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领款凭证”领取现金。
②财务当日与银行结算。银行提供代付单据,财务科审核代付金额真实、准确、无误后,从基金支出户开具转账支票支付银行代付金额。
(2)对单位支付:
收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后,财务科拨付到单位银行账户上。
5、法定时限:
①待遇支付、退费处理用现金当即支付。
②基金异地转出,收到基金征缴科转移支付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电汇单送交银行办理。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③对单位支付。收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科将资金拨付到到位。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3332350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管理科
(二)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1、法定依据:
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②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相关规定。
③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相关规定。
④按照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令第三章相关规定。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⑥•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2、申请条件:
①单位参加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且正常缴费,参保人员人员符合享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
②单位劳资或财务人员。
3、申报材料:
①收款单位提供•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
②提供工伤生育科出具的审核、签字手续完整的支付计划。③提供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出具的审核、签字手续完整的享受职介补贴、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付计划。
4、办理程序:
财务人员核对支付金额准确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上。
5、法定时限:
收到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3332350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管理科
(三)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法定依据:
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攀府发„2001‟32号及其实施细则(攀劳发„2001‟61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⑤•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
2、申请条件:
①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具备的领取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当事人或直系亲属。
②单位劳资人员或财务人员。
3、申报材料:
①个人领取待遇提供医保科出具的审核、签字手续完整的支付计划。
②收款单位提供•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
③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接受他人委托前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的,提供当事人亲笔签名的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提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程序:
①当即支付。申办人员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商行驻政务大厅代收代付点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领款凭证”领取现金。财务当日与银行结算。银行提供代付单据,财务科审核代付金额真实、准确、无误后,从基金支出户开具转账支票支付银行代付金额。
②对单位支付。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后,财务科将资金划拨到单位银行账户。
5、法定时限:
①用现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当即支付。
②银行转账:收到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单位银行账户。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3332350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管理科
网址:www.xiexiebang.com/index/index.asp
养老保险科
一、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退职审批(审核)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补发‣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9]4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5、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相关政策规定。
(二)申请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缴费年限满10年或15年,申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申报材料:
1、个人档案材料;
2、可以享受增发养老金(如民族地区待遇、知识分子待遇、独生子女待遇等)条件的原始依据;
3、享受知识分子待遇需要同时提供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文件)原件;
4、享受独生子女待遇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原件遗失的必须由原发证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或原发证存根并鉴);
5、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和申请退休的职工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退休审批表‣并公示(个体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退休审批表‣);
2、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供职工档案和相关资料报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当即办结,如大企业集中办理退休的在当月办理完结);
3、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4、养老保险科审批完成后,当日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如大企业集中办理退休的在当月完成待遇核定)。
(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4911314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科
二、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含病退休、职)条件审核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补发‣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9]4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5、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相关政策规定。
(二)申请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休(职)。
(三)申报材料:
(1)个人档案材料;(企业职工办理病退休,还需提供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2)可以享受增发养老金(如民族地区待遇、知识分子待遇、独生子女待遇等)条件的原始依据;
(3)享受知识分子待遇需要同时提供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文件)原件;
(4)享受独生子女待遇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原件遗失的必须由原发证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或原发证存根并鉴;
(5)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和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退休审批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公示;
(2)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供职工档案和相关资料报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当即办结,如大企业集中办理退休的在当月办理完结);
(3)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4)市社保局审核同意后交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处审批;(5)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处审批后,返回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办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49113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科
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核定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2)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第五条相关规定。
(3)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相关政策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经审核批准退休或批准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参保人员。
(三)申请材料:退休审批表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审阅•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同时审核单位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如有欠费通知,按规定清收欠费;计算养老金待遇,打印•待遇通知书‣,单位和职工本人签字。(个人当场办结;大企业批量办理,当月办结)
2、置入养老金支付时间,进入社会化管理科发放程序。
(五)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49113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科
四、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变更;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
(一)法定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条相关规定。
2、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1、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调整规定的对象。
2、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因工龄、增发条件变化等原因需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申请材料。退休审批表、变更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变更:
(1)窗口受理。审核资料,签字确认。
(2)科室长、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纳入系统重新计算。(3)将调整金额及调整原因,调整时间录入微机、置入支付时间,进入社会化管理科发放程序。
2、调整:
(1)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厅文件,提出指导意见;(2)市社保局根据文件精神提出调整需求;
(3)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根据需求编制调整程序,并完成初调;
(4)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对初调数据进行检查核对;(5)检查核对无误后由社会化管理科发放。
(五)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349113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科
五、审核参保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和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救济金)的核定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三大条之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1、职工在职期间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2、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不满15年的,不发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
2、火化证明(没火化的必须出具当地县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证明);
3、失踪的以法院宣判书;遗体捐献以捐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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