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财企[201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19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

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二)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年度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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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