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扣除对移民的直补资金后,分配我省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特困移民解困补助、人均0.5亩耕地以下增加生产资料补助和水上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等支出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第四条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支出。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切块分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具体由省辖市、直管县(市)移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意见,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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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农〔2008〕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