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7-1317:50:33来源:作者:
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6]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部门:
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置工作和库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为扶持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使用范围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生活补助和项目建设。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再次搬迁的移民只能享受一次后期扶持。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依据省核定的人数,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其中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移民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等项目;
2、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生活用电、人畜饮水等项目;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