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

关于征求《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

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厅计财处、农水处: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厅建管处按照厅领导指示,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处,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在2012年3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厅建管处。

联系人:黎凤赓5660

2012年3月19日

2012年3月26日,厅计财处反馈,没有修改意见。2012年3月26日,厅农水处反馈,提出将农饮工程、控导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中的陂坝、水闸、提水泵站等)列入维修养护范围。为此,我们与水利部建管司水库处联系,水利部意见是,维修养护范围已在财政部和水利部印发的《管理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不在此范围的不应列入补助范围。另外控导工程是指为约束河道主流方向,引导主流沿设计治导线下泄,而在河道一侧修建的丁坝、垛、护岸工程等。大中型灌区工程陂坝、水闸、提水泵站等不属控导工程范围。因此,农水处所提的意见不宜采用。

厅建管处2012年4月18日

《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财务[2012]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堤防工程等

第三条省级以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中省级专项资金不低于中央上年度下达全省补助资金的50%。中央及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县属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水库、水闸、泵站、堤防工程等(含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库、水闸、泵站等)。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其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上年度下达本市及县(市、区)

中央补助资金的50%(设区市与县(市、区)之间的比例由设区市确定),并确保市县财政专项资金与中央及省级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四条各地要积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稳定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渠道,逐步提高标准。要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积极鼓励将小型水利工程划归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以县为单位成立中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集中管理或单独成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等模式。

第五条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项目管理,分为项目技术方案审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验收四个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范围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具体项目范围包括:

(一)水库工程。县属国有公益性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大型、中型和小(1)型水库工程。

水库日常维修养护项目主要包括。挡水、泄水、引水、灌溉主干渠等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安全监测设施等日常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防汛设施维护、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运行观测资料整编与分析以及大坝安全鉴定等。

(二)水闸工程。县属国有公益性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大中型水闸工程(过闸流量大于等于100m/s)。

水闸日常维修养护项目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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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水闸安全鉴定等。

(三)泵站工程。县属国有公益性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大中型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000kw)。

泵站工程日常维修养护项目主要包括。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等。

(四)堤防工程。县属国有公益性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堤防工程(包括城市防洪工程)。

堤防工程日常维修养护项目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堤顶、堤坡、附属设施、前(后)戗堤、顺坝、防浪墙、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自然岸线、堤防绿化带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等。

上述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的附属设施是指。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第七条第六条所述四类工程以外的其它水利工程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三章项目技术方案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实际,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水利工程,逐个落实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和经费预算,以县为单位编制下年度本县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技术方案,于每年9月20日前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4

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类别、数量及规模;

(二)项目管理方式、管理人员数量、当年人员经费和养护经费落实情况及资金下达文件、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进度情况及合同文件等;

(三)项目下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量及拟采取的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

(四)项目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预算情况;

(五)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

(六)其它必要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对各县上报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审批工作。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编制下年度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项目建议计划,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设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上报项目建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当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量、资金落实与完成情况等;

(二)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量、资金落实与完成情况等;

(三)下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项目选择原则;

(四)下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类别、数量及规模;

(五)下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拟采取的措施、进度安排等;

(六)下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维修养护资金预算及筹措计划;

(七)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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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与地方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及使用挂钩制度。各项目除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外,地方到位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的50%,并与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同步到位,同期实施。对未按期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地方资金没有到位或没有足额到位、违反规使用补助资金且整改不力、未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维修养护验收结果的项目,将暂停项目所在县下年度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