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
第六条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第七条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八条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坝顶、坝坡、根石、附属设施、上坝路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九条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十条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普检查监理费用。
第十一条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大坝电梯、门式启闭机、通风机、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十二条
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
1.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员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2.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
3.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纳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应执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维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维修经费的管理内容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据财农〔2004〕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