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1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系统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2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或转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按规3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按规定对本单位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的执行实行监督

(三)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八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项目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支付办法拨付工程进度款,有4无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的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将其纳入规定程序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资金账户、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有关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第三章资金筹集监管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的监管。重点监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化融资手段及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实施计划应与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协调匹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5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包括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已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列入财政预算或投资计划的文件等。

第四章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所涉及的资金筹措与资金使用的监管,包括前期工作费、投标保证金、征地拆迁资金等。

前期工作费是指用于开展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的重点内容:

(一)前期工作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出预算管理。

前期工作费拨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合同要求等执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拨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该项目概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未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6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内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要求等,加强前期工作费监管。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收到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入账;收到投标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管理和支付征地拆迁资金,保证征地拆迁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支付征地拆迁资金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同、协议。征地拆迁资金已支付、征地拆迁合同协议执行完毕,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转手续。

第五章建设期间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建设期间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临时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往来资金结算,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预备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和管理

(三)规范建设成本核算行为,控制、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四)强化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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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