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洛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预算安排用于本辖区内的骨干河道、重点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县市区的灌溉、排涝等重点水利工程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要与可能的原则;
(二)适当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原则;
(三)分级负责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后为抢险、堵口、修复堤防以及汛前采取应急度汛措施所耗用的人工费、器材费、通信费、车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1、人工费。组织民工参加抢险、堵口、修复堤防工程时发给的伙食补助。
2、器材费。防汛抢险时所需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防汛器材主要包括:楠竹、木料、铅丝、元钉、炸药、雷管、芦苇、麻袋、无纺布、纺织袋、草袋、蒲包、石料、照明设备等。
3、通信费。防汛抢险时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及其维修费用和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费用。
4、车船运输费。防汛抢险期间租用及控制的车船租金及运输费用。
5、机械使用费。为防汛、抢险、堵口、修复水毁堤防工程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或台班费。
6、其他费用。为组织防汛抢险而成立的临时防汛指挥机构所需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开支。
1、小河流、水库、闸坝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
2、工矿、森工、铁路、公路、邮电以及其他部门和企业的防汛抢险费用。
3、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包括河道堤防、闸坝等工程,其水毁修复和应急渡汛所需经费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4、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5、汛期临时抽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防汛抢险的费用。
6、其他应在正常防汛费中列支的费用。
(二)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
1、水利部门组建的县(区、乡)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设施所需费用。抗旱设备设施包括柴油机、汽油机、抽水机泵及其附加设备等。
2、抗旱服务组织进行抗旱服务时所需的简易运输工具包括机械动力和畜力等的购置费补助。
3、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补助。
4、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补助。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1、应由“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开支的费用。
2、为抗旱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墒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
3、印发抗旱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4、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三)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必需耗用的工程材料费、机电设备购置费、施工费及其它必需费用。
1、工程材料费。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钢材、水泥、石料、砂料、管材等。
2、机电设备购置费。工程安装配套所必需的电机、变压器、水泵、电线等。
3、工程施工费。施工人员及设备安装调试人员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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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八条按照“先审计,后验收”的原则,在项目完工后,有关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审计,余后申请同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资料应完整、归档。市水利局根据有关情况组织重点检查。
二○○五年七月五日
发布部门:洛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5年07月05日实施日期:2005年07月05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