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防汛抗旱项目建设及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防汛抗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有序、高效运行,而用于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系统的应急加固除险和水毁修复,以及用于遭受水旱灾害而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或抗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防汛抗旱项目是指为保证大连市防汛抗旱体系(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完整和适用功能而进行的建设、维护运行、加固除险及修复治理。

第四条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和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申请防汛抗旱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境内申请防汛抗旱资金的防汛抗旱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防汛抗旱资金中用于防汛的支出,主要是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以及为保障安全度汛而进行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设。

一、防汛工程措施。涉及到防汛安全的水库、河道、堤坝、重要海堤及涵闸、泵站等的应急加固和水毁修复。

二、防汛非工程措施。水文测报设施设备,防汛通讯设施的修复,防汛调度指挥、洪水预警预报、山洪灾害防治等各类与防汛相关的系统建设与维护,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风险图的编制;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防汛抢险演练;防汛物资及设备购置、储备及管理费用。

三、防汛抗洪抢险专项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

(二)抗洪抢险所需物资材料的紧急购置费用;

(三)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

(四)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

(五)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

(六)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七)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

(八)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临时办公经费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市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已列入年度河流达标治理规划范围内的河道整治费用;

(二)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应急度汛项目费用;

(三)城市新建防洪工程项目;

(四)灌溉渠道、渡槽、平塘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六)项目涉及的征地、动迁等费用;

(七)其他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第八条防汛抗旱资金中用于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抗旱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

(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

(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

(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

(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

(六)市级抗旱物资储备费用。市防办购置、补充、更新市级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下列各项不得在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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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将竣工验收专项报告上报市防办、市财政局。在区市县(先导区)验收的基础上,市防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将对区市县(先导区)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当年防汛资金补助指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防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大财农〔2008〕368号)中涉及防汛度汛应急工程资金管理部分条款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