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1总则
1.0.1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3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名。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名。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均应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2常用的施工质量评定表、各参建单位及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内容格式和验收鉴定书格式等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摘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11验收档案的收集、整理统一由项目法人负责。
1各参建单位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要求,根据“工程档案的整理要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的原则,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提交给项目法人;
2项目法人负责将各参建单位提交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审查(其中,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由主
4管科室移交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档案不齐备的,主管科室负责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内容,补齐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档案齐备的,主管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含移交质监部门审查的档案)及汇总的审查意见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档案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档案室保存(不退回),并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交项目法人。
1.0.12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1.0.13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各参建单位、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成果性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本办法未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及专项验收等,需组织验收时,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0.16申请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自查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
1.0.17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合同。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抽样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18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4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法人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责成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2.0.6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7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
2.0.8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3分部工程验收
3.0.1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1-2名代表组成。
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宜派1名代表列席分部工程验收。
3.0.2中小型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待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0.8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73.0.9当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市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协调解决。
3.0.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名,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自验收鉴定书通过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至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4.0.1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水泵、机电设备和高低压变电部分等的机组启动验收。
4.0.2首末台机组的启动验收及其启动试运行工作由市机电排灌管理站组织。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担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市机电排灌管理站、项目法人、运行管理、电力部门等单位及其他单位专家的1-2名代表担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前述的设备制造(供应)商各派1名代表列席验收会议。
4.0.3首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告知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5.3.6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在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遗留问题整改的,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水
12行政主管部门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3.7竣工验收证书随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并发送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