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和养护大修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设“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州、市交通局设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州、市质监站)。
第六条省、州(市)两级质监站分别隶属省交通厅和州、市交通局。在业务方面,省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及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指导和管理,州、市质监站受州、市交通局及省质监站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站考核、认证。质监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l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各级质监站应设立试验检测机构。省质监站负责建立和管理省公路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州、市质监站设州、市公路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配合监督工作。同时配备必要的快速、准确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质监工作的诈常开展。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各级质监站应按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目标。
第十一条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与制定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规划管理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对州、市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组织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负责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的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省高速、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长隧道和高速公路养护大修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五)监督检查受监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资格、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实体质量和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组织受监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检测,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编发质量监督信息。
(七)负责受监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
(八)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参与施工图设计、主要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评审;参与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提出初评意见。
(九)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亨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组织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十一)完成省交通厅委托的其他职责或下达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州、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
(二)接受上级质监站的业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社会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含路线中的桥梁、隧道和农村公路)、独立大桥、隧道和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养护大修等的工程质量监督,负责省质监站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各方的从业资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组织进行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州、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
(七)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
(八)参加本地区公路工程设计会审、招投标,并审查承包单位资质。
(九)组织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参与本地区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选和评审。
(十一)完成本地区交通局委托的其他职责或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省和州、市质监站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应依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手段,提高质监人员素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实施细则,严格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做好监督工作。要深入施工现场,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从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分阶段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开工前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文件;
2、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监控、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合同文件;
3、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第一册: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等)及相关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框图和工作流程;
6、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设备、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资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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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
云南省交通厅20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