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文号:浙财农字〔2007〕57号
颁布日期:2007-4-11实施日期:2007-4-11点击次数:2664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安排的后期扶持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等。
第二章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及方式
第四条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由省核定到县(市、区),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一经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后期扶持对象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六条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七条扶持方式。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人口,能够核实到人的,原则上应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以下简称直补),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直补之外的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扶持(以下简称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年度的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后期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将中央和省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给各市、县(市、区)。
第十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内,根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具体预算(格式详见附件1),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各地报送预算时应当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本地区移民基本情况、下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前3个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预测等。
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审批后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审批后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年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后期扶持资金支出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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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