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建议
1.开发指导思想
运用原生态理念,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管理,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把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成为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消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高品质湿地公园。
2.开发步骤
a.对水系因子,植被因子,道路因子,人类活动因子的生态敏感性进行了研究,规划生态核心区,生态缓冲区,湿地游览区,管理服务区。
b.对现有的农舍采取保留整治,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进行规划保护农耕本色,因地制宜进行适当的村庄整治,建设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居民。
c.规定河道蓝线及保护绿线,对现有的河堤进行改造,建设体现生态特色的步道。
d.加强公园两侧的绿化工作,建设一批登山步道,供市民登山健身,休闲娱乐。
e.对公园交通,给排水,服务用房等提出规划措施。
3.保障措施
a.制止烧烤等污染空气的活动在景区内进行。
b.做好污水排放处理,以发展观光农业为主,尽可能减少人类活动,燕飞控制面源污染,实行截污沟工程,把污染切断在上游综合治理。
c.公园内不得任意性建设宿舍,餐饮等设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
d.增加停车场,并认真研究人流,车流,避免交通拥挤和事故。
e.添置垃圾桶,公园座椅和移动式环保公厕,为游客提供方便。
f.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业务知识,以便能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公园。
g.加大对游客和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宣扬,保护旅游资源,严厉处罚游客乱扔垃圾,破坏公园内生物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篇: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2010年12月21日17时36分21
主题分类:商贸服务
“旅游资源”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8月26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2010年8月26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
谁受益、谁保护。
第九条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旅游资源开发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按照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保护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植被、景观、文物破坏及水土流失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岸线;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
(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旅游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旅游景区(点)内应当控制旅游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特点,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景区(点)及其沿线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对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旅游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七条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古园林特色建筑等具有历史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禁止在已列入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但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确需开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参加或者其他较大规模的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鼓励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向社会开放。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合开发旅游资源、引导扶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条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统筹安排纳入相关规划。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开发汕头港内湾等公共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积极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并配合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海洋与渔业、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对在旅游景区(点)内实施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一、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1、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
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破坏殆尽,旅游业将失去依存的条件,也就无开发可言了。因此,保护是开发的前提,是当前的迫切任务。
2、开发是保护的必要体现,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因此,旅游资源必须经过开发利用,才能招徕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
3、开发本身意味着保护。
一般地,合理的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或对资源加以整修而非令其“自生自灭”,以延长其生命周期,对资源环境进行改善、美化增加其可进入性,或对历史遗迹进行发掘修复、保护,或对人文旅游资源如民俗进行资料搜集和整理,重现其光芒。同时,资源开发促进旅游发展带来的旅游收益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返回资源地,用于资源环境的改造、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相互矛盾
1、从某种程度上看,开发也是一种破坏。
首先,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某种破坏。旅游资源开发需要对资源地进行的适度建设是以局部范围的破坏为前提的。可以说,没有破坏也就没有开发,破坏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普遍存在粗放型开发模式,使得积极的开发也会带来破坏。西安秦始皇兵马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技术条件限制,兵马俑一号坑的彩陶已逐渐褪色,失去了往日的光泽。当然,盲目的、掠夺式的开发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更是对资源的严重破坏。
其次,从人为角度看,旅游资源的开发也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因管理不善,资源地游客涌入量往往超过其承载力,从而给资源本身造成致命的损坏:如北京故宫很多地砖已被踏破磨平,地面下陷,增加了保护、修复工作的难度。目前国内旅游景点并不对游客量进行限制,而是来者不拒。
再次,由于旅游资源(尤其是人文旅游资源)所具有的文化性,开发从而带来外来文化的冲击也可能是对旅游资源的毁灭性打击。尽管旅游者与资源所在地的交流和影响以及两种文化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双向的,但事实上,外来文化、外来旅游者对资源所在地(旅游地)的冲击和影响远大于他们所接受到的资源地的影响。
2、过量的保护,妨碍了开发。
因开发造成破坏,为“防患于未然”,易导致片面强调保护,从而忽视了对资源的开发。过量的保护而没有对资源的开发,就不能体现出资源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旅游业也就得不到发展。曾经有阿拉伯商人要投资兴建清净寺,但因部分学者强调应保持清净寺的“原汁原味”而“泡汤”。这里姑且不论其对与错,但过分强调保护也就失去了开发的机会,防碍了发展。
第四篇:保护和开发宁陕红色旅游资源的建议与对策保护和开发宁陕红色旅游资源的建议与对策
作者:沈兰虎
近几年,全国各地十分重视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红色旅游成了一个独特旅游品牌。宁陕是“安宁陕西”的重要战略要地,是陕西省重点革命老区县,具有开发红色旅游的条件和潜力。
一、宁陕红色旅游资源现状
开发宁陕红色旅游资源,首先要摸清红色旅游资源的底子和现状。经党史部门普查,全县共有革命遗址遗迹19处,按历史时期分,土地革命时期14处,抗日战争时期2处,解放战争时期3处。按类别分,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14处。即宁陕土地委员会旧址、红二十五军司令部旧址、鄂陕特委两河会议旧址、鄂豫陕特委及宁佛(周)工委旧址、猴子坪乡苏维埃政府旧址、东江口抗日抗捐军旧址、江口乡农协会旧址、竹山乡农协会旧址、小川乡农协会旧址、黄金乡农协会旧址、陕南人民抗日第一军军部旧址、宁陕四亩地党支部旧址、四亩地汉南交通站旧址、中共东江口中心县委旧址。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1处,即红军攻打老城旧址。革命领导人故居1处,即何振亚将军故居。烈士墓1处,即林口子烈士墓遗址。纪念设施2处,即新场乡红军标语遗址,张文津、吴祖贻、毛楚雄烈士陵园。以上19处遗址遗迹,除张文津、吴祖贻、毛楚雄烈士陵园(现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存、开发和利用较好外,其他遗址均未开发利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毁。从普查结果看,宁陕县革命遗址遗迹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缺乏有较大影响力的革命遗址遗迹。二是这些遗址遗迹大多在西部的蒲河、东部的江口一带,
分布分散,当地经济欠发达,且大多不在交通主干道沿线,这给维护修缮和参观游览带来困难。
造成当前遗址现状的主要因素有两点。一是由于缺乏科学有效地保护利用规划。特别是历经“文革”非常时期的破坏和近期的民居改造,一些重要的革命遗址遗迹损毁严重,许多陈列物品遭遗弃或损坏,或散落民间不知去向。有些遗址(如四亩地汉南交通站旧址、鄂豫陕特委及宁佛(周)工委旧址、猴子坪乡苏维埃政府旧址)虽然尚有部分原建筑,但因年久失修,已面目全非;有些(如新场乡红军标语遗址、东江口抗日抗捐军旧址、鄂陕特委两河会议旧址等)大部分原建筑已不复存在,仅存原墙基或断壁残垣。诸如上述,如不及时进行修复完善,加以正规保护,无论是观光纪念意义和教育作用都将无从发挥,不但不能将红色旅游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也将给党史和党建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二是由于没有把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开发与发展地方经济进行统筹考虑,特别是没有与发展旅游产业紧密结合起来。缺乏长期建设性规划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导致这些遗址遗迹的保护修缮工作始终处于个别部门独立支撑的局面,其他部门缺少配合,社会各界没有响应,每年有限的经费不过是杯水车薪,从而普遍陷入严重的资金困境,这是造成大量革命遗址遗迹现状堪忧的最根本原因,亟待倾力挽救。
二、保护和开发宁陕红色旅游资源的建议
全县应该把党史工作与县委中心工作,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与发展旅游产业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筹起来,通过合理运用
市场化手段,实现包括革命遗址遗迹在内的党史资源的全面保护、充分利用和良好传承。为此建议:
一是将革命历史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正盘子。根据已经普查出的革命历史遗址遗迹的现实情况,要尽快制定全面、科学、周密的保护和开发建设规划,着眼于构建“宁陕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就各类革命遗址遗迹的维护修缮,革命文物的收集整理、研究考证,以及周边环境、道路交通的规范整治做出统筹安排。按照“紧急启动、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使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初见成效。
二是要普遍建立革命遗址遗迹政府专项保护制度。要有效整合宣传、党史、文物、旅游和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方式,加大对各类革命遗址遗迹的行政保护力度,杜绝各类人为破坏损毁现象的发生。
三是要区别革命遗址遗迹的不同情况,针对性地采取保护利用措施。对于原建筑尚存且有较大教育影响力的革命遗址遗迹,要优先进行修缮,尽量恢复原貌,尽快收集、抢救内部陈列物品,并建立定期保养制度;着眼强化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功能,有条件的可附属建立党史教育场馆,逐步打造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于原建筑物已不存在的革命遗址遗迹,短期内可依托附近学校、村委会活动室举办图片展览,进行党史宣传教育,待资金筹集到位,再行原貌恢复乃至开发拓展等工作。
三、保护和开发宁陕红色旅游资源的对策
(一)围绕一个中心。做好革命遗址保护和开发工作,要围绕一个中心—为经济发展服务。发展红色旅游是发展经济的手段之一,是建设旅游强县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进行革命遗址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首先考虑是否有利于红色旅游的发展。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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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淑华:《旅游产品品牌企划营销策略推广与经营企划文案写作经典范例》,2006年;
9.北京燕山出版社《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200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