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第一篇: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第一讲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

归档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价值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意义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历史沿革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修订工作情况

五、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要求

六、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具体措施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和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环节。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价值:

1、干部人事档案是考察和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

2、干部人事档案是维护干部合法权益的可靠凭证

3、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和人才资料的信息库

4、干部人事档案对干部人事工作有规范、检查、监督的作用

1

5、干部人事档案是研究组织工作规律的重要资料

6、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史料,也是垂训后世的宝贵财富

(二)干部人事档案发挥价值的五个前提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归档,特别是要注意将反映干部最新情况的材料收集归档

2、对收集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严格进行审核,确保档案材料来源真实可靠、内容真实准确

3、干部人事档案要进行规范整理,形成有机整体,能够反映出干部的基本面貌和特征

4、要把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

5、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划分,规范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按照“合格、及时、安全、规范”的要求,严格干部人事档案流转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意义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是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遵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档案材料,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的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政策要求

2的具体体现。

2、收集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各项业务工作的首要基础

3、收集工作是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面貌的现实需要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历史沿革

1、建党以来至1956年8月前

2、1956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会议召开前

4、1990年至2000年

5、2000年至今

(一)建党以来至1956年8月前

适应革命与建国初期的形势要求,党领导下的干部档案工作逐渐产生,党委组织部门或军队政治部门积累保存了反映干部政治身份、政治历史和工作表现的材料。

(二)1956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中组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颁布了《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归档制度;新增了干部任免材料、年终鉴定、学历材料、奖惩材料、工资材料和在政治运动中的表现材料等。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会议召开前

中组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制定了《干

3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对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清理;组织干部大规模填写《干部履历表》、补写自传,增加了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治丧、干部任免考察、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材料。

(四)1990年至2000年

中组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修订印发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印发了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文件。在材料收集范围上,增加了干部审计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公务员过渡登记表、授予(晋升)军(警)衔登记表等材料。

(五)2000年至今

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改工作;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丰富档案内容,提升档案利用价值;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修订工作。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修订工作情况

1、修订工作的缘起

2、《规定》修订过程

3、《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工作缘起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

14号)颁布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新的形势下产生

4的大量新材料尚未纳入收集归档的范围;二是《规定》对归档材料审核把关的要求不够具体,对收集归档工作的纪律要求不够明确,使得归档材料的质量缺乏可靠的保证;三是《规定》未涉及确保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工作机制,以致不少材料因为职责不明、渠道不畅而不能及时归档。

(二)《规定》修订过程反复征求意见,最终行成

(三)《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1、修订的重点:

完善档案内容、健全收集机制、严格审核要求、强化工作纪律。

2、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了收集归档范,优化干部档案内容。

(2)明确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和审核整改职责。

(3)强化收集归档工作纪律。

(三)《规定》主要修订内容补充了新的收集内容:

根据文件内容和法规性文件制定要求,调整了文件体例和文字表述;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工作实际,允许使用国际标准a4型办公用纸制作干部档案材料。

五、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要求新的要求:完整、真实、及时、规范

(一)完整

1、要将记载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的各方面材料收集齐全,使干部档案能够反映干部本人的基本面貌

2、收集到的每份档案材料要齐全。系列材料要系统成套,特别是结论性的材料、主要证据或过程性关键材料,都必须全部收集、有头有尾;单份材料不缺页、无损坏。

3、收集归档的材料数量要适当。凡是正、副本均要求收集的材料,需收集2份,不建副本的只需收集1份,既不要多也不要少。

(二)真实

1、档案材料由法定作者形成,材料文字清楚、所指对象明确,材料内容符合干部的客观实际。档案材料没有涂改造假,没有模凌两可的语言,没有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信息。

2、归档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民族、籍贯等自然情况应当与档案记载一致

3、必须对档案材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凡经审核确认不真实的材料以及未经组织查证核实的材料,要清出处理。发现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归档材料,应当通知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或者请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予以标注。

(三)及时

要随时注意收集需要归档的材料,做到随办、随收、随

6审、随归。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以加强管理,提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效率;同时,增加了档案材料归档的时限,即“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归入本人档案”。

(四)规范

要保证档案材料收集工作质量,具体包括:

1、归档材料必须是属于同一立卷对象,避免张冠李戴归入他人档案。要注意两类情况:一是同名同姓不同人;二是不同名字但是属于同一个人的材料。

2、归档材料必须是《规定》确定的收集范围内的材料。既要确保把有价值的材料收集归档,又要防止不符合要求、无价值材料混入档案。对无需归档或重复多余的材料,应进行清理。清理出来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可转有关部门保存;组织不需要保存的,可退给本人;不宜退回本人的,应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销毁。错装入其他人档案材料的应剔除。未办理完毕或未经查证核实的材料、无文件作者与时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部门处理。

3、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4、归档材料的手续要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归档材料,须有组织印章。审(复)查结论、处分决定等材料

7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和记录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左侧留出20—25毫米装订边。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记录材料书写。

6、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但有三个例外。一是各类证书、证件;二是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三是补充收集的历史久远的材料。对确需要复制件存档的特殊情况,必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印章,以确保复制材料的真实、有效。

六、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具体措施

1、学习宣传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归档意识

2、把握材料形成规律,掌握收集工作主动权

3、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确保重要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4、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日常收集工作的规范化

5、严格工作纪律,维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严肃性

(一)学习宣传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归档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新《规定》要求,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出具说明。

(二)把握材料形成规律,掌握收集工作主动权

有相当数量的材料形成是有规律的,有时间节点;各项专项工作的开展,一般也都会产生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此外,还应根据干部情况的变化,收集可能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确保重要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强化政治

9意识、大局意识、是干部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各项中心任务开展中,要及时跟上,保证相应的重要档案材料收集齐全。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日常收集工作的规范化

1、建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网络,疏通收集渠道。要注意向干部个人收集档案材料。

2、建立单位内部档案材料移交机制,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各形成部门参加,明确责任和分工,加强监督和检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规定,规范填写、制作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交档案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3、建立健全材料形成部门送交档案材料的制度,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劳动社保、审计、统战等材料形成部门的沟通协调

4、建立档案材料审核登记制度。材料收来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时,要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审核无误后,要在材料登记本上或档案管理系统中逐份逐项进行登记。

5、建立定期检查监督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督促检查制度,把主动收集工作和督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避免材料漏晚收。

(五)严格工作纪律,维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严肃性

修订后的《规定》专设了一章规定收集归档工作纪律,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管档单位的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2、对收集范围和归档义务的要求,即《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内,以及今后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归档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其它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3、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作、收集、归档等环节的纪律要求。要求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干部本人必须维护归档材料的真实性,严禁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严禁将虚假材料归入档案。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句感言:

1、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贯穿档案工作的始终;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第二篇: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凭证,为党和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要遵循真实、及时、全面、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四条履历材料。履历表、简历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1第六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本人收入、婚姻变化,主要家庭成员增减,配偶、子女就业、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子女涉外婚姻等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表现)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鉴定,转业鉴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八条审计材料。个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九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诚信记录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研究生录取登记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条培训材料。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一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

2材料。

第十二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专业拔尖人才评选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十四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五条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六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或记载组织其它意见的)、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

3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材料。上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干部所在单位(系统、行业)予以表彰(表扬)、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八条涉法违纪材料。处分决定(处理意见),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教养决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处罚(处分)决定书等。

第十九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表现)材料,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成绩单(已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

4(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二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材料。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或当选通知;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报送工作中产生的反映干

5部人事档案情况的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其它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反映计划生育情况的材料,干部家庭社会关系情况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它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并且符合对象明确、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齐全完整的要求。审核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和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进行。

第三十二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每份材料不缺页。缺

6少的档案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三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0一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六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内,以及今后国家有关

7规定明确要求归档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其它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第三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归档材料的真实性,严禁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严禁将虚假材料归入档案。

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央组织部2009年2月

第三篇: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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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