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表5篇范文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
管理办法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省级水利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上报资料及要求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水利普查调查成果
1、普查数据汇总表。包括。(1)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汇总表(共24张),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国水普办[2011]40号)的有关要求,对经过普查对象复核确认、补充完善后的清查表数据进行汇总。(2)普查数据汇总表(共102张,见附件1),按地级普查区划、二级流域水系和地级行政区划套三级水资源分区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利用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处理、打印或导出,形成正式上报的汇总表成果。
2、普查基础数据集。包括通过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录入处理的所有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
3、普查成果分析报告与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1)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包括普查区经济社会与水利发展概况,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成果,数据审核及质量状况等内容(具体编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2)。(2)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审核办法》有关要求分专业编制。
(二)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标绘成果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国水普办[2011]10号)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1]31号)的有关要求,上报普查对象空间标绘的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三)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2]1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形成如下成果。
1、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汇总表(共15张,详见附件3)。相关汇总表用全国统一下发的水利普查供用水量汇总平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打印或导出。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地级行政区划套三级水资源分区进行汇总计算,形成正式上报的汇总表成果。
2、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分析报告。报告应从经济社会指标获取和按三级水资源分区离散化处理、调查数据汇总及用水指标推算采用、分行业净用水计算、区域全口径供用水量汇总、区域供用水量平衡等6个方面对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成果的形成进行说明,并对全口径推算成果与常规水利水务统计、水资源公报等已有成果的差异进行分析和解释说明。详见附件4。
(四)大型水利工程资料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大型水利工程上报资料要求》(国水普办[2012]7号),提交相关成果资料。
(五)河湖基本情况和水土流失情况的普查成果按照全国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土流失情况普查的有关成果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六)普查工作报告
从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人财物等保障措施落实、组织推动、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普查对象清查、台账建设、数据获取、数据处理、质量控制、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对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具体编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5。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成果的验收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由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规定。
五、汇总上报时间安排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2号)的时间节点安排,组织做好普查成果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在2012年6月25日至30日,报送水利普查调查成果、普查对象空间标绘成果和大型水利工程资料;在2012年8月25日至31日,报送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和水利普查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