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5篇范例]

青海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发布日期:2010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力度,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程序性监督检查。

第三条凡属国家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适用本办法。国家投资比重小或没有国家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应视其工程规模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参照执行。

第四条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

(二)水利行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青海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稽察办”)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水利稽察办开展本辖区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八条水利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订与稽察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稽察计划;

(三)组织并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四)督促落实稽察整改意见;

(五)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和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专项调查;

(六)审定水利稽察员的稽察报告;

(七)负责稽察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察、推荐、聘任稽察员,选聘稽察专家和相关培训;

(八)承办水利厅交办的其它稽察任务

第九条水利稽察办主任一般由主管工程建设的厅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主任及稽察人员。稽察办正副主任由水利厅任命。

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员负责制。稽察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稽察办提交报告;

(三)督促落实稽察项目的整改意见,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稽察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水利项目稽察员由稽察办聘任,报水利厅批准,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一般为三年。稽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或者具有有关投资计划、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为人正直,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五)经过专门培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实际需要,稽察办可以为稽察员聘用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回避制度。稽察员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申请,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准备,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资格、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

第十七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服务质量等情况。

第十八条对建设项目计划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各阶段验收(包括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程序、档案资料、存在问题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稽察,包括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体系、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工程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水利稽察办根据水利厅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

第二十四条被确定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部门报送水利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必须同时抄送水利稽察办。

第二十五条稽察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六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必要时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第二十八条稽察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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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青海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