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解读
一、总体情况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1997年颁布的《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1997年的《办法》虽经两次修订,但规范内容过多、过细,经过了20年的社会发展很多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政策精神,有的内容也与新颁布和修订的水利、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从规范层次来看,《规定》所指供水价格不包括居民、工商业等终端用水价格,但因其制定在终端水价之前,直接影响终端水价的形成,结合我省极度缺水的实际,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加以规范。此次重新制定这部规章,我们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和不符合当前政策精神的内容进行了一定幅度的删减,保留和充实了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的内容,如:供水价格分类、加价原则、定价程序等,给进一步实施水价改革留下制度空间,具体细节部分由两部门根据规章出台相关细则加以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是重新划分了供水价格的用途。二是规范了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三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定价程序。四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定价标准。五是明确了供水经营者的责任和奖励救济措施。
三、重点条款说明
1、第三条【水价定义】
第二款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用水价格。
原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用途只分农业和非农业两类供水价格,非农业供水价格分为城市生活供水和工业供水价格。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近年来用水需求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用水需求越来越大,城乡实行集中供水越来越多,有必要根据供水用途把供水价格分类细化,更好的实现供水价格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文件已提出鼓励使用包括环境用水等非常规价格政策。
2、第八条【超用加价】
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冀政〔2014〕70号文件提出:按照定额管理、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水价管理模式,使节水灌溉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文件提出: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水价改革模式,使节水灌溉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农业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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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6、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
对本省行政区域外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本省行政区域外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是指特定情况即。友谊水库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和内蒙古兴和县交界处永定河支流东洋河的上游,控制流域面积2250km2,总库容1.16亿m3,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坝在河北境内,库区在内蒙境内。友谊水库由张家口市水务局管理,供水价格由我省价格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