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思考

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主要是解决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问题,是与农村税费改革配套实施的一项农村综合改革,旨在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后,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面临的筹资筹劳问题,引导农民自主开展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这是中央财政首次对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给予资金补助。结合我县两年来组织实施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推行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已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而是通过开展“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筹劳解决。农村“一事一议”还存在不少问题,个别村干部独断专行,不按议事规则办事,只由少数人甚至个人说了算,随意收取和支付费用。有的村干部由于在群众中威信不高,导致村内的“一事一议”形成“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现象。广泛开展“一事一议”,应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为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的事,大家议,大家定,所需的资金大家出,差额部分申请财政给以补助。就目前而言,我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是农村村内户外道路硬化的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自然村为主,一是可以缩小议事范围尊重多数村民意愿,有利于事情议得起来、办得下去。二是能够确保多数村民直接受益,有利于开展筹资筹劳三是项目规模适度,有利于组织实施。因此,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户外的道路硬化建设。“一事一议”制度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发挥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推进农村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手段,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开展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乡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和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实行上限控制。总体上看,就我县而言,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是好的,但由于存在山区坝区农民收入水平差异大、承受能力不同,工作开展不平衡,筹劳筹资不均衡,整体覆盖面小,参与度不够。通过实行财政奖补,解决农村“一事一议”“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问题,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村民筹资筹劳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积极性。我县两年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经验证明,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开展村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中,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二)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主要是以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为主,农村税费改革后,禁止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但仍以农民筹资筹劳为主,政府投入力不从心,农村公益事业与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差距逐步拉大,农村“行路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简陋、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低的问题仍很突出。我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经验表明,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实行财政奖补,有利于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的覆盖面,有利于在政府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乡村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新机制,增加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让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存在的问题

实施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际上就是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扶持,农民受益、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群众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制度。以财政资金引导、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难点问题在“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

一是事难议。国务院《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二款第八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就我县而言,元谋是蔬菜种植大县,农忙时节主要集中在秋冬季节,这与开展一事一议工作存在时间上的冲突,加之部分村民外出打工,议事非常困难,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不容易。同时,部分村民也反映:“一事一议”实施越多,负债就越多,村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存在有事不愿干思想,也有部分群众对村干部缺乏信任,对“一事一议”抱有戒备心理不愿参与。因此,“一事一议”参会人员少,造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有事难议的现象。

二是议难决。由于部分农民对农村公益事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方案对自己有利的就同意,对自己利小或无利就难以达成协议。“一事一议”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一些农民筹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可能平均给每个村民小组的每户农民都带来平等的好处,在议事过程中很难做到少数服从多数,受益的农民表现得十分热情,而那些受益少或没有受益的农民则提出反对意见,议事时往往发生争吵,容易出现僵局,不欢而散。城市公益事业与农村公益事业投资的不公平性也是出现抵触情绪原因之一。造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议难决。

三是决难行。遗留问题多,后续管理松。目前在农村实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过程中,土地流转、资金使用、权属变更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一事一议”的实施,特别是在建设过程中农村纠纷问题突出,遗留问题难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往往很多工程成了“半截子”工程,勉强建设完成的工程,由于外出打工较多,投工难平,收款困难,本来筹资额小,且资金收取难度大,成了“建的多,管理少,受益更少”,挫伤了老百姓的积极性。在议事成功并进行项目实施时,不同程度出现反悔现象,软拖硬抗不交钱,使村干部常常处于无奈和尴尬状态,造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决难行。

三、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1、观念落后

“一事一议”本着“谁积极,支持谁,谁受益,谁负担”,以“农民投入为主,政府奖励补助为辅”的原则。就目前状况,地方的干部认识出现偏差,宣传发动工作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做过细的群众工作,认为多年来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的事,不是农民个人的事,致使外出劳动力及受益少的农户参与不到位,资金难收取。再加之基层干部无调控手段,把财政奖补资金变成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存在“等、靠、要”思想,观念落后于群众发展愿望,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

2、恶性循环

有的地方操作程序不规范,资金没有专项使用,项目超支现象突出,出现新的负债。一些乡村存在项目无预算、竣工无决算、财务无公示的“三无”现象。一些乡村随意性大,项目建设成本高。由于没有尊重群众意愿,群众不理解,导致意见难统一。农民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形成的自身债务因政府或村社债务负担长期难以解决,超交难退还,借款难归还,劳务难兑现,这也是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3、管理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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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

农村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村内公益事业设施管护体制,做到建管结合,确保已建成的村内公益事业发挥应有的效能,让农民长期受益。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防止已建成的村内公益事业设施因管理不当、养护不力,建成不久即受到损害和破坏,挫伤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村级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

通过对实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进行探索和研究,我们认为做好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首先应解决农村遗留问题,解决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事难议、议难决和决难行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政府再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政策上给予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积极做好指导示范,对整个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做到“四个确保、四个严防”,即:确保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不断完善,确保最大限度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规范管理和及时兑现财政奖补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严防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工程,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严防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严防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防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的违规行为。这样,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存在的问题应该可以得到较好解决。(综改办思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