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

1.在滇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

2.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1.20****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20****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194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数32.19万人,其中,大中型水电工程(含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3.28万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8.91万人。

2.20****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以20****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3.20****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分以下2种情况核定:

(1)20****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20****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2)20****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20****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4.20****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登记1次

第四条20****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农村移民(含20****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原则。

(一)下列人口应该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下列人口不能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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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