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治理的观察与思考

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与村庄治理

熊易寒

社会学者张静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指出,当代中国村落政治的一大痼疾在于:利益政治支配人事变更,张三通过上访或选举取代李四,但之后一切照旧,依然是通过个人关系运作公共事务,“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始终无法建立一套现代的公共规则,导致公共服务原则付诸阙如。

张静的这一论断曾经让我深深地为乡村社会的前途担忧。村庄治理如何才能摆脱“低水平循环陷阱”,跃迁到一个更加理想的状态。当前的这种困局,是因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还是因为农民的组织化方式出了问题。如果说公共规则是唯一的解决方案,那么,这种公共规则应该如何建立。是诉诸乡村社会的自主性,还是依靠国家的“送法下乡”。

最近出版的两本关于中国农村政治的博士论文,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我的困惑。一本是美国政治学者蔡晓莉(lilyl.tsai)的《中国乡村的连带团体与公共物品》,另一本书则是国内青年学者刘伟的《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两本专著从不同的视角回应或突破了张静关于“公共规则缺失”的论述。

蔡晓莉提出了一个非常“西方中心主义”的问题:在不存在西式民主的条件下,是什么机制促使中国乡村的公共机构提供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在当代中国的财政体制下,村内的公路、学校、卫生、排水、灌溉等公共设施主要依靠村委会筹资修建,各个村庄在这些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差异甚大。最初蔡晓莉猜想,村庄的经济发展程度和集体财产多寡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但经验观察很快令她推翻了这个假设: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江西,同样贫穷的两个邻村,一个村的道路宽敞洁净,而另一个村的马路则坑坑洼洼;而在富裕的福建沿海,同样是财力相当的两个村庄,一个村的公共设施一应俱全,而另一个村除了有气派的村委会办公楼,连条像样的村道都没有。由此可见,“不差钱”并不一定会带来良好的治理。此外,在这些村庄,公共机构和制度安排也大同小异,都实行村民自治,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基本雷同,蔡晓莉的调查显示:村委会选举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对村庄公共物品供给并没有显著影响。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了这种差异呢。在深入细致的质性研究与大样本的定量研究基础上,蔡晓莉发现并论证了一个新的解释变量:连带团体(solidarygroups)。所谓的连带团体,主要包括宗族组织、社区协会、寺庙和教堂。蔡晓莉指出:即便没有民主或科层式的责任机制,只要当地官员属于某个希望他们提供公共物品的连带团体,他们便很有可能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也就是说,这些连带团体可以构成非正式的责任机制(informalaccountability),促使官员对民众负责。咋一看,这并不新鲜,完全是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研究路径,认为公民之间的信任、规范、合作与结社可以培育公民美德和共同体,提高政治参与度,进而提高政府的治理绩效。但是,蔡晓莉进一步指出:并非所有的社会团体和社会资本对政府绩效和公共品供给都有正面影响。

只有同时具备两种结构特征的连带团体能够在功能上替代正式的责任机制:首先,连带团体必须具有包容性,即对当地任何人都是开放的;其次,连带团体必须是嵌入性的,它的成员要包括当地官员。当满足这两个前提时,村庄的治理边界就会与社会边界重合。村庄就超越了行政区划的意义,不仅仅是行政版图上的一个小圆点,而是由共享某种传统、信念或利益的人组成的社群。当村庄内部存在这类组织时,村干部的行为会受到道德义务的约束,更多地为村民谋福利,因为他们与村民同属于一个共同体,有共同的血脉、信仰或者利益,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责任和义务。村干部或许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地方性知识来“忽悠”基层政府,摆脱正式制度的约束;但如果有连带团体的存在,他们就必须给自己的族人或其他团体成员一个交代,否则他们在社群中将丧失道德地位,这就构成了一种非正式激励机制,促使村干部为村民提供公共物品。

通过向连带团体履行集体责任,村干部可以在集团成员中获得社会声望和道德地位。对于村干部而言,这是一笔宝贵的政治资源,能够帮助他们执行难以执行的国家政策,譬如计划生育、税费征收。如果不履行集体责任则意味着道德地位的丧失,他们就会被排除在团体活动之外,甚至遭到连带团体的抵制,日后便难以在村里开展工作。

蔡晓莉用三种类型的连带团体来说明她的理论。其一,村庙。小型村庙为人们提供烧香、宗教仪式、节日演出的场所,有时还组织体育竞赛和旅游。当某寺庙委员会要求村干部修缮学校或公路时,村干部会很快回应。作为回报,寺庙委员会将宣传村委会的好名声。当村委会与村民发生矛盾时,寺庙委员会协助村干部与农民协商解决。寺庙委员会兼具包容性和嵌入性,可以对村委会提供公共物品施加积极影响。其二,乡村教堂。政府允许基督教教堂存在,但严格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加入。因而,乡村教堂不具有嵌入性,不能促进村委会对公共物品的供给。

三、宗族或者说血缘集团。这是中国农村最常见的连带团体。当一个宗族把村里每个人包括在内,宗族的功能就与村庙类似。但如果宗族不覆盖全村,村民就被分成几个派系。嵌入某个宗族的村干部也可能组织一些项目,但这些项目可能只对他所属的宗族有利,全村却受益不多,这种情况往往会加剧村内的宗派斗争,不利于村民福祉的改善。

蔡晓莉的这个理论非常富有启发性,打破了我们对于公与私的传统认识。按照张静等学者的理解,宗族、家族、村庙等组织本质上是台湾学者林毓生所说的“私性社会”(privatesociety)。林毓生认为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如行会、帮会、寺庙等)是以家庭式结构组成的,具有很强的“私”的性格,大多由血缘亲疏来决定的,以家庭为本位,是与“公民社会”相对立的“私性社会”,不利于形成一套普遍性的政治游戏规则,无法突显公民社会的“公共性格”。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使之转化成“公民社会”的现代组织。张静的设想与之相近,主张以公共规则取代公私混合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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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中观透视》,刘伟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九年版;lilyl.tsai,accountabilitywithoutdemocracy:solidarygroupsandpublicgoodsprovisioninruralchina,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张静著,上海书店出版社二○○六年版。)

来源:《中国图书评论》201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