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和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有错必究,错罚相当;

3、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4、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四、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1、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水利厅的决定、部署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2、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3、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

4、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或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5、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

6、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7、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8、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

9、违反水利厅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10、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11、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12、其他违反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和优化发展环境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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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厅直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违反提高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