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农村河道管护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的管护工作,实现清洁畅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河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镇级和村级引排河道,包括湖泊和沟溏。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本市农村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协助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市级河道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镇(区)级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村级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严格履行农村河道管理职责,接受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所管辖的镇级、村级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对本辖区内需要依法查处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上报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类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市级河道管理范围。河槽、滩地、迎水坡的坡面、青坎,有堤防(含堆土区)的包括堤防(堆土区)至背水坡脚外不小于5米,无堤防(堆土区)的青坎不小于10米。
(二)镇级河道管理范围。河槽、滩地、迎水坡坡面、青坎,有堤防(含堆土区)的包括堤防(堆土区)至背水坡脚外不小于3米,无堤防(堆土区)的青坎不小于5米。
(三)村级河道管理范围。村级河道及两侧各3米。
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总体要求,将河道逐条、逐段落实管护责任人,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做到河面清洁、水体干净、河坡完整、无侵占河道等现象。
第十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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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检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第二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制订相应的自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河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市此前有关农村河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