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当前山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思考
金若水李代达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山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落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我们法制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在山区基层农村工作多年的切身体会,对当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一、当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封建思想的残留——农村法治的思想障碍。有的农村基层干部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习惯“人治”来管理社会事务,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导致大量的法律法规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众多纠纷游离于法治的监控之外,藐视法治、漠视权利、崇尚权力等在农村社会生活中还较为盛行。
2、农民法治主体的不足——农村法治的主体障碍。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农民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地反映诉求,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甚至导致违法犯罪。二是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有的农民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导致出现一些刑事案件“和解”现象以及采取越级上访、聚众上访、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等现象。
3、农村管理体制的残缺——农村法治的环境障碍。当前,农村管理体制的变革,使农村管理面临新的问题,农村法治难以推进。一是现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体制特征是政出多门,多头领导,职责不明,看似重视,却往往流于形式,落不到实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忘掉”是其真实的写照。特别是基层政府,有责无权,指导不力,服务不够,管理松散,尤其对乡镇“两所一庭”管理放任,延缓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二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宅基地建房等利益问题上呈现不调和性,导致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三是涉农行政执法的不规范、涉农司法的不公正和涉农维权的艰难,“人情案”、“创收案”还依然存在,农民工维权举步维艰,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看法,部分群众甚至对民主法治丧失了信心。
4、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农村法治的物质障碍。农村法治的基础就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的状况决定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农村法治的演进。当前,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随意性,征地补偿范围狭窄,计算方法不够科学,不大考虑区位差异,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土地产权不完整,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经营的积极性,使农民的财产权益受到较大侵害和剥夺,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目前部分农村产业结构还不合理,相当一部分村没有支柱产业,农村经济还相当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导致人们对法律需求不高,对法律不够了解,许多纠纷往往只局限于村干部调解或双方自行和解。这种薄弱和落后的农村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治进程处于先天性不足和后天性障碍的状态。
5、农村民主法制的缺陷——农村法治的制度障碍。法治以政治民主为保障。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形同虚设,在多数农村几乎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农村政治民主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这已成为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一是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的“过度侵蚀”,乡镇政府等往往无视村民自治制度,进行“权力干涉”,使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无法真正实现。二是村民委员会议事、决策、选举的民主程度不高,村民民主自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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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加强法制建设,构筑新农村法治保障。一要制度规范干部权限。要严格规范人权。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农村民主选举的领导,确保村委会成员必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不能由村支书、甚至党委政府指派说了算。要严格规范财权。健全村务、财物公开制度,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务,如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指标、最低生活保障等,应按时向村民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成立村务、财物监督小组,积极监督村务、财务情况,设立一个额度,超过额度需经财务监督小组批准才能支出,变“村官自治”为“村民自治”。要严格规范物权。在村级事务上,建立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凡村里大事难事重要事,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会议提出解决方案,交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最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确保村民的参与权和管理权。二要完善并规范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要在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建立健全《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村
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重要村务、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村委会干部工作守则》、《村委会干部责任制》、《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这些规章制度既管“村官”,又约束村民,既是村干部依章理事的依据,也是广大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有力保证,从而进一步规范干部和群众的行为。三要完善我国涉农法律制度建设。建议加强我国农业立法,既要考虑支持农业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的远期立法,如制定《农业投资法》,明确农业投资来源渠道、投资方向、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稳定的农业投资增长机制;又要考虑惠农、扶农和护农的近期立法,如制定《农业补贴条例》,明确农业补贴范围、资金来源和补贴方法等。同时,为适应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积极清理涉农法律法规,做到废、改、立并举。
(作者单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