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 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12号)精神,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严格按照省委“决不把脏乱差、污泥浊水、违章建筑带入全面小康”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和“赶超发展”的战略部署,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探索建立立法、标准、制度、智慧管理和公众参与“五位一体”的具有湖州特色的河长制工作体系,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体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我市各类水体健康生命、实现水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不断提升“五水共治”的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加快湖州赶超发展,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通过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到2017年,全市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县控以上地表水监测断面iii类及以上水质比例达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比“十二五”末指标下降2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十二五”末指标下降23%。全市河湖水质明显改善,重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水域不萎缩、功能渐提升、生态有改善;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实现“水清、岸绿、流畅、景美”。
二、加快推进河道管理主要任务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深入实施《湖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细化落实河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水岸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切实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农村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等,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着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放口布局,加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放口整治,实行“身份证”管理,加强入河湖排放口日常监管。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入河湖排放口规范整治、统一标识。
(四)强化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加强协调联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顿。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严防垃圾河、黑臭河反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扩面提升,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强化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构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强化水资源保护。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和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推进重点用水户水平衡测试,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六)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大力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管理界线,严格涉河湖活动的社会管理。制定水域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强化规划约束作用,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推进河湖及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水域、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七)强化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推进河湖水系连通,积极实施平原河网引配水工程,科学调度生态流量。加大河湖库塘清淤力度,探索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蓝藻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八)强化河道立法和执法监管。加强河道管理立法前期调研,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保护,实现河道精细化管理、精致化保护、精准性执法。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完善市、县区两级检查的监督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邻区域之间和水利、环保、建设、公安、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信息通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及岸线等行为。
三、不断健全河长制工作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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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八)加强各项保障。各地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和实施河长制工作的经费,围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模式,各级财政要加大治水资金保障力度;积极探索ppp等公私合营模式,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要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水环境治理、河道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社会资金等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强化科技保障,利用市校合作、政企合作等平台,围绕水环境生态治理、防洪、排涝、饮水安全等领域,推广先进成熟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落实河长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治水。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问题河湖、问题河长的曝光力度。全面发动公众参与,大力推行民间河长、企业河长,组建护水志愿者队伍,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长制落实和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评价,营造全民治水护水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市级相关责任部门要于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落实河长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