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若干思考

农民收入问题影响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影响到农业生产能力,也影响到国民经济中的市场需求。农民收入问题涉及到的因素较多,原因也相当复杂。本文就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措施提出若干思考。

一、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表现

对于我国农民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概括地说,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一)绝对水平较低2003年,全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622元,折合为320美元,平均每天不足1美元。更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其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值还要低得多。按照人均635元的贫困线标准,2003年年底全国尚有2900万绝对贫困人口。

如果按照人均825元(100美元)的标准,则全国有9000万左右的人口低于此标准,而这个数量大于欧洲任一国家的人口总数。2003年公布的绝对贫困人口数字,同2002年相比,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虽然不属于统计中的贫困人口,但是收入水平很低,仅仅略高于贫困线,只要气候等生产条件稍有不利变化,就会陷入到贫困人口的行列中去。这部分贫困人口和准贫困人口的收入提高,将受到自然和经济基础条件的约束,难度非常大。近年来,减贫速度不断减慢。

(二)增长速度缓慢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缓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过去的情况比速度大大降低。改革开放的前6年,农民人均收入的年增长按可比口径计算在14%~20%之间。而1997年以来平均只有4%。二是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比差距很大。2000年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gdp为4460元,大约相当于540美元,按农业人口折合为人均300美元左右。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人均gdp要达到3000美元。农村人均要实现这个目标,每年的增长率要达到12.2%。即使考虑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将农村人均gdp的目标确定为社会平均水平的一半即1500美元,每年的增长率也要达到8.4%。同这个要求相比,实际发展速度要低得多。

(三)城乡差距加大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中,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年份有16年,而城乡差距缩小的年份只有9年,缩小年份主要集中在1978—1983年和1995—1997年的两个阶段

其中的主要原因,在前一个阶段是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提高,而在后一个阶段则主要是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城乡收入比例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为2.56:1,1983年缩小到最低,为1.82:1;然后不断扩大,到1994年达到了一个新高,为2.86:1;然后降低到1997年的2.47:1;从1998年开始,逐年显著扩大,2003年扩大到3.23:

1.2004年尽管诸多因素都很有利,农民增收速度可以超过5%,但是仍可能落后于城镇居民,使城乡差距继续扩大。展望2005年和未来一个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关系将如何发展,差距发展到何种程度才会稳定乃至开始缩小,仍然不明朗。

以上仅仅是就统计数据而言,如果考虑到实际收入水平则差距更大。因为城乡收入的计算包含着一些不可比因素,主要是城市在教育、卫生、交通、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到的福利是农村居民所远远无法相比的。此外,除了收入流量之外,在存量方面的差别更为显著,表现在城乡居民享用的生活耐用品和储蓄水平方面。

(四)地区差距加大不同地区之间农民的人均收入差距较大,并且这种差距没有缩小的趋势。总的说来,呈现出明显的东高西低、从东南沿海向西部内陆地区递减的趋势。上海、北京和浙江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是西部云南、贵州、甘肃和陕西等省的3~4倍。

由于城市居民在不同地区之间相对差异较小,因此,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呈现出明显的由东向西的递增趋势。即东部沿海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别较小,而西部地区城乡差别更大一些(见图1(略))。

二、造成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原因

造成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原因很多,涉及到许多方面。笔者不同意一些人将农民收入问题单纯地、简单化地归结为体制问题或政策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政策无疑是造成城乡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但是,体制问题并不是全部原因。否则,就无法解释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存在的二元结构和城乡不统筹问题。印度、墨西哥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造成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这是一个基础性原因。所有的发达国家城乡差别都比较小,基本性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的总体发展水平较高。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有较大的城乡差别,无论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基础性原因,绝不是唯一原因。好的体制会有助于缩小差距。

(二)国民经济结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低,更具体一些是表现在国民经济结构方面。我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是不均衡的。在gdp方面,我国农业所占的比重已经降低到15%以下,而农业就业在整个社会就业中所占的比重却仍然高达50%。如果不考虑税收等因素,粗略地说这大致意味着50%的人分享15%的财富。因此,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就是必然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的结构比例(农业就业比重与农业gdp比重之间的比例)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形成了高度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农业就业比重越高,农业gdp比重越低,城乡的收入差距就越大。由于恩格尔定律的作用,农业gdp比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将不断降低,这是世界各国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所证实的规律;如果与此同时农业就业不能发生同样幅度的降低,则城乡收入差距就必然会加大。这也正是图2(略)所展示的发展过程。

这种国民经济结构的偏差特点,不仅仅是我国所独有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趋向(见表1(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在就业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都高于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中,政府也高度重视农民的收入问题。

当然,各国的城乡收入差别程度还是不同的。

(三)农业内部结构这主要是指我国农户的经营规模结构很不合理,平均每个农户的经营面积只有0.5公顷左右,大致相当于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即使与农业经营规模较小的日本和韩国相比也要小得多,大致相当于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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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政策农业生产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渠道。加强农业生产能力是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的基础。要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农业科技的国家投入,加强国家重点农业科研机构的建设,包括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要增强农业科技推广能力,重点是加强县级推广部门的建设,使之成为向上连接各级科研机构,向下连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专业农户、示范农户、村级农业技术员(村干部)等的纽带。从长远看,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央部门垂直管理,并负担相应的经费支出。在短期内可以鼓励有条件的省先实现省一级的统一管理。要增强土地可持续生产能力,包括土地整治、坡地改梯田、节水农业、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九)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政策、失业(失地农民)保障和农民退休保障政策。在医疗保险方面,一方面要探索适合我国情况的可行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补贴强度。在失业保障方面可以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做起,因为土地是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资源,农民拥有土地就有较好的保障。当农民因为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失去土地时,土地会发生大幅度增值,土地的新价值完全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降低,关键是补偿机制和保障制度的安排。应当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每一个失地农民都建立起一个社会保障帐号。失地补偿金中应当首先划出足够的社会保障金,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民退休保障方面,可以结合独生子女政策,从独生子女养老补贴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农民退休制度。

(十)切实落实《农业法》,不断增加农业总投入以上诸方面中,有些是体制性改革,不涉及到国家财政支出,而另一些则是需要国家增加财政支出的。因此,如何保障国家农业总投入的不断增加是关键问题。近年来尤其是2004年,在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背景下,我国对农业的投入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是,如何从法规框架和体制上对农业投入的长期增加提供明确的保障是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目前,最重要的法律条款是《农业法》第二十四条,即“国家逐步提高农业的总体投入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条法规在落实执行和检查上存在一些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农业总投入”的含义不明确。《农业法》第二条对农业的规定是“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但是,在所有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中均没有国家财政“农业总投入”这样的统计数据。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可以从两个方面做出改进:(1)按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农业总投入”的含义和范畴,并在财政支出项目上明确反映出来;(2)规定每年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中,用于新增农业投入至少不低于某个比例。考虑到从长远发展看需要的比例可能不同,可以先制定未来一个时期的比例,例如未来5年或者8年的最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