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积极服务省、市委“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水利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参照省检察院、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文件精神,市检察院、市水利局决定,在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打造“廉洁工程、阳光工程”为载体,以“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为目标,立足职能,分工协作,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提高全市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范围与分工
(一)市检察院介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防的范围,主要是市水利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市、区投资额较大且工期较长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市检察院参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防,按照“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市水利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预防,由市水利局和市检察院共同负责;市水利局管理的不跨区域水利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局和市检察院负责;跨区域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防,由市水利局、市检察院指导,跨区域的市区水利部门和检察院负责;各市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防由各市区水利部门和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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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惩防结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积极排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腐败风险,找准产生问题和深层次原因,认真加以整改。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并结合查办的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加强对职务犯罪危害的深层次原因的剖析,及时为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内控防范机制提供预防对策,为制定反腐倡廉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建立健全违纪违法及时揭露、发现、移送机制,水利部门对发现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市检察院移送。
(六)深入调研,加强预防对策研究。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要针对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案趋势,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共同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刻剖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隐患和非规范性职务行为的成因,及时研究制定防范对策。水利部门制定有关制度、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征求市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研究提交有关意见和建议之前,应当在加强法律论证的同时,注意其他相关专业的论证,确保所提意见建议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预防措施。联席会议由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负责通知共同召集,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查处违法犯罪的情况、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制度机制建设情况、预防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形成密切配合、交流顺畅、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