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实践水利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水普办〔〕16号)精神和省水利厅普查办、市水利普查办部署要求,为切实搞好我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标及任务

目标。查清全区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研究确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支撑和保障。

任务。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七是灌区专项普查,包括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八是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包括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情况,地下水水源地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

三、普查内容

普查主要内容如下: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流域面积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河长,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咸淡水属性、常年水面面积;流域面积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水深、容积等)。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及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罗布泊)等进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普查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普查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仅了解其数量及其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归为塘坝工程调查。

(2)水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容量50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电站,规模以下水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规模标准为过闸流量5m3/s,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闸工程,规模以下(过闸流量1m3/s至5m3/s)水闸仅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进行调查。

(4)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泵站工程,规模以下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

(5)引调水工程。跨独立水系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其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3、经济社会用水调查。通过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调查,统计分析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摸清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状况、以及生产和生态用水状况。采取规模以上用水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规模以上用水户(用水大户)的标准

①灌区: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上的灌区

②公共供水企业。所有城镇的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规模在日供水量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企业。

③其他用水大户。年取用水量在15万m3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当各行业用水大户用水量低于全县(区、旗)该行业总用水量的60%时,适当降低行业用水大户的标准,直至满足60%权重为止,但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大户的年取用水量标准不变。

(2)规模以下行业典型用水户

规模以下各行业的典型用水户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用水户规模、用水类型、用水工艺、用水代表性等在清查阶段选定,典型用水户主要分类为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普查河流与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普查河湖水系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情况、河流湖泊治理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及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等。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规模标准为取水流量0.05m3/s或年取水量15万m3。重点调查规模以上取水口,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水源地。

(3)河湖治理防护工程: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湖(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规模标准为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300m3/日或10万m3/年。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排污口,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及废污水排放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1)水土流失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三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2)侵蚀沟道普查。主要调查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活动状态以及危害等。

(3)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各类治理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的现状,汇总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分布、数量。

6、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从事水利活动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的基本情况、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

7、灌区专项普查:

有效灌溉面积亩及以上灌区。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等情况;灌排渠系状况,流量1m3/s及以上灌溉渠道、流量3m3/s及以上排水沟道(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及相应建筑物;流量1m3/s以下渠道、流量3m3/s以下排水沟道(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及相应建筑物等。有效灌溉面积亩及以下灌区数量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1)机电供水井、民用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的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逐井详细调查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的数量取水情况;以村为单元调查,民用井的数量及取水情况。

(2)日取水1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与流程

(一)总体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任务中,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与水土保持情况普查这两项由省级普查承担单位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完成外,其他六项均按“在地原则”,由区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根据不同任务要求,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展开。

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询、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普查数据的填报以区为单元进行。首先,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然后,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自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区”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二)主要普查流程

本次普查分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登记。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它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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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镇或办事处两级普查机构要制定明确安全管理目标,落实管理机构和责任,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建立适合普查数据处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机制。

(五)经费保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