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思考

摘要。伴随着水利工程的建设,也滋生了大量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移民群体期望越来越高,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面临诸多挑战。结合我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分析我省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我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对策。

关键词: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对策

近年来,我省进行了大规模的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伴随着水利工程的建设,也滋生了大量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移民群体期望越来越高,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为顺应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国家及云南省出台了一系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法规政策、规程规范,如:国务院令第471号,老移民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国务院令第679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移民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水规计〔2011〕3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水总〔2014〕429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4]、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5]、云移局发〔2012〕96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云移发〔2016〕38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水利厅关于精简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通知》[7]、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8]、sl44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9]、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10]等,随着对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视和加强,我省绝大多数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日益规范、安置质量逐步提高,但尚有部分中型水利工程因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不顺,工作实施不规范,造成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问题层出不穷,难以有效促进主体工程顺利推进,相关地方亟需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程规范要求,认真对照检查、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推动中型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1我省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体制不顺,工作组织不实。部分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主体为水库管理局(项目法人),工作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移民安置工作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成立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且不签订移民工作协议;有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直接不参与或仅仅负责政策把关,且多半实际只是“挂名”而不参与具体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1.2重工程、轻移民的现象仍然存在。主体工程的建设,从管理组织到人财物配备,一般均有较明确的工作时间计划和节点要求,有较具体的工作职责部门和任务分工;但移民安置工作,没有形成常抓常管的工作态势,没有制定相应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多半无计划性,日常工作的开展处于零敲碎打的状态,甚至部分中型水库的建设,存在为配合主体工程阶段性工作要求,突击性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的情况。种种迹象表明,我省部分地区对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认识存在局限性,对保护移民合法权益重视不够,存在着重工程、轻移民的现象。

1.3移民安置变更随意,实施管理不规范。移民安置实施中,实物指标变化(征地范围超规划、实物指标分解细化把关不严等)、补偿单价变化(实际补偿单价总体超审定规划、细化实物补偿单价新增科目等)、安置方案变化(移民意愿变化、人为因素等)等屡见不鲜,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签订、资金兑补不规范,原始资料、凭证缺失情况普遍。

1.4移民工作认识不足,移民工作者业务生疏。从分管领导到一般移民工作人员,对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移民工作者游离在随时撤退的状态,工作责任心严重不足。具体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基本为乡(镇)相关部门临时抽调,缺乏移民安置经验和专业、系统的培训,对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政策法规、规程规范不了解、不理解、不熟悉、不会运用,没有吃透移民安置规划,造成工作较为被动。

1.5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滞后。因监督评估工作委托较晚,进场开展工作时,移民安置实施已完成一大半,甚至接近尾声,前期移民实施工作原始资料很难收全,造成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不顺畅,很难发挥相应的作用。同时,因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对监督评估工作的不了解、不理解,相互工作配合也处于松散状态,监督评估工作效果不理想。

2规范我省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对策

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云移发〔2015〕180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1],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对照该管理办法,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特别是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作为县(市、区)唯一的移民工作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主动承担辖区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水移〔2014〕114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12],深刻认识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要着力加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责成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落实移民安置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移民工作制度,推进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3)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批准的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严格审核报批;具体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应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法规政策、规范要求,以批准的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规范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妥善安置移民,加强移民资金管理与使用,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4)各县(市、区)辖区内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应明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县直部门、乡(镇)作为参与、配合单位发挥相应作用;对乡(镇)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人员,应选调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一步加强移民干部队伍的培训,适时开展政策和专业技术培训,提升移民干部队伍素质,保障移民安置各项工作得到顺利贯彻落实。5)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坚决贯彻执行水移〔2010〕492号《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3]、sl716-2015《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程》[14]等有关法规、规程要求,及时择优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作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重要参与方,并加强相互的配合协调工作,相关资料做到互通共享。同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依据国家及省相关移民法规政策、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等,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并研究提出合理性意见及建议,切实提高移民安置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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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水移〔2014〕114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s].

[13]水移〔2010〕492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s].

[14]sl716-2015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程[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