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自身具有的无法自行解决的缺陷逐步暴露,需要国家采用立法规范、经济调节、执法监管、协调仲裁经济矛盾等方式适度干预,使之健康发展。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朱镕基总理明确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历行法制,加强监管和提供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1]在行政执法监管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对市场进行综合性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产业政策的执行都有效地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实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了经济发展方向,避免了市场的外部不经济性。但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存在着什么问题,又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基层工商行政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商行政执法

政策一旦确定,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作为一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必须一专多能,即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办公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差距。

1、基层干部学习条件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虽已确定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工作思路仍没从块块管理的年代跳出来,尤其是经费体制仍是靠本单位、每个工商干部的收费罚没收入来支撑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因此收费工作重于一切。一个基层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的业绩主要取决于收费指标的完成情况,精力主要放在收费上,对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本来就不高,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硬件配置又差,再加上许多非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也落在工商所头上,造成基层工商所人员没时间也没心思加强学习。

2、县级局培训条件差。由于经费紧张,县局主抓的工作也是收费、罚没,有利又好操作的就积极去抓,没利又不好操作的就少抓或不抓,收入抓得硬,培训抓得软。基层所学习气氛差,县局机关也不太浓。组织开展培训对多数县级局而言是一件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事,因而积极性也不高。即使组织了培训也往往因为师资经费等原因,培训方法简单,内容单调,重形式,轻效果,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太理想。

3、知识的观念得不到及时更新。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成熟的管理工作重在事前的预防性监管。我国加入wto后,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迫切需要更新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掌握网络经济规律等新时代产物,以期有超前的管理水平。但因这些东西与县级局目前的中心工作——收费有一定距离而迟迟未被基层执法人员学习和认知。时至今日,许多县级局中尚有大量未接触过计算机等新兴网络知识的执法人员。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新生事物的来势是无法以常规思路对待的,没有充分准备,新事物一旦来临就会使我们措手不及,造成监管滞后、秩序混乱,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因为学习不够,财会、金融法理等基本功不扎实,遇有复杂的案件往往不能胜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标的额大的案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体

现权威的大法的执行效果不佳,执法难以形成震慑力。

(二)、超脱性无法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工商机关难以超脱起来。

1、无法超脱地方利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秩序,在此前提下兼顾地方利益,因而在执法中与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工商机关驻在地方,许多事情要依靠地方,正如个别地方领导所言“除非你们不喝地方的水,不用地方的电,不吃地方的粮”,言外之意不言而喻。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表现在:一是没有与法制理念相适应的思维,习惯行政命令。习惯于行政手段,轻视法律、法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刑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在工作中搞默许、纵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给行政执法设立“篱笆墙”。再加上工商部门执法手段所限,执法活动遇阻不能正常进行时,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一般情况下不敢得罪地方,当然不易超脱地方而独立执法。

2、执法时无法超脱公安、法院。工商机关需要很强的超脱性、独立性(不依赖性)。但由于执法手段所限,我们常常不得不依赖公安和法院。因为遇到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之类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警力不足,部分干警有特权思想,不能积极作为的缘故致使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司法是行政的后盾,人民法院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但现在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尚无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工商部门的许多行政处罚因执法权限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法。这样工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协调公安和法院,有时就可能以牺牲我们维护的国家利益为代价,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轻易得罪为违反工商法规分子讲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员,对公安、法院的违法行为也不宜查处。那么,暴力非暴力抗法分子就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执行工作难以到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难以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难以超脱公安和法院(当然这种超脱不是超脱正常的监督)。

(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当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履行职能的机关,本身体现的是国家权威,但具体工作要通过国家赋予我们一定的执法手段、强制措施等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我国近几年的立法工作比较侧重于对当事人保护,这是大势所趋,是民主化进程加快的表现。但有当事人要么不学法,要么只学权利,不学义务,法律一知半解,断章取义,你只要不触及我的利益就得,否则就不行。而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工商局又不能采取得当的行政强制措施,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2001年6月《中国工商报》第三版《直击暴力抗法》一文中列举的暴力抗法案件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与肩负的重任严重不相符,责权不一致,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令人发指。有关统计表明,工商执法人员伤亡人数仅次于公安,处理结果远逊于公安。这种情况导致许多由工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都因执法手段所限而无法到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部《商业银行法》使工商机关查询、冻结、划拔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的执法权成为昨日黄花(即使在有这些执法权时,银行也不好好配合),另外可以行使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规也少得可怜。

在执法实践中,调查取证是第一难,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及邮电、铁路、银行、医院等部门不配合工商调查,是因为工商没有传唤(对人)权,对其没有约束力。取证定案后,处理决定的执行是第二难,因为工商部门少有可变卖的物资,也没有暂扣款,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的路径又不太顺畅,效果也不甚理想。即使有扣押权的法规,在执行中也不易到位。如不构成犯罪的假冒伪劣商品案,因假劣商品的价值低,有的又不能变卖,只能销毁,依靠工商部门自己执行根本无法重伤违法者利益,甚至有时为了取得罚没收入而将假劣商品退还当事人,为了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不得不与当事人讨价还价等情况也偶有发生。行使扣押权在愚昧的法盲、半法盲面前往往也显得苍白无力,当事人煽动一些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或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抢夺违法物资,暴力抗拒执法,而工商局又没有拘留权。事后,他们的抗法行为也往往因种种原因难以依法处置到位。在一些非经营主体致使执法活动难以进行、暴力抗拒执行公务的事件中,这些违法人、犯罪嫌疑人甚至以抗法为荣,对他们的处理往往因为其身份不明,丧失战机而更难以处理到位。

“不能执行的法比没有法的危害性更大”,[2]罗干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工商行政执法也无从下嘴,这都严重影响了工商权威和国家法律尊严,造成工商机关有法不能依、有法不能执、行政不作为、责权不对应的尴尬局面。

(四)、权力制衡机制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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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瞒案不报、枉法裁决等违法违纪案件,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物品(扣押物品难度较大或损失较大时,可扣押相应保证金)、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及要求铁路、邮电等部门配合的执法权,以充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能之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是随着历史的进步而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变改而完善,只要与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