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邹城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通过多种形式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一、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对投资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属经济园区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代办,其他项目由所在镇街代办,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二条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邹城市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政府依法保障投资者建设用地,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投资意向者的项目外,按照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他项目用地可分别采取划拨、出让、联营联建、以地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协议出让价格20%给于奖励;租赁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由投资者根据需要一次性签定合同,价格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使用新征建设土地,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市、镇(街)承担一切规费,投资者按年度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以联营联建、土地入股形式使用农村土地,需要办理农转用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农转用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承担。

对于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类、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可缓交或部分缓交出让金、租金或农民土地补偿金,先有受益方垫付;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实现收益的第一个经营年度起,按一定比例逐年抵顶,5年内抵顶完毕,不足部分有企业交付。

第五条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对市财政年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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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第十九条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资过亿元的商贸流通项目、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等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邹城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