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xxxxx县人民政府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共市委xxx办公厅、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xxx办发【200xx】
xxx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鼓励县内企业项目建设,创新制度机制,本着奖大不奖小、奖实不奖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奖励项目范围
引进的项目符合xxxxx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实际投资2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单位土地税收年贡献率每亩1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高科技、节能环保且税收贡献率高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第二条优惠奖励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方。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2-5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投资5-10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中介者。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利用工1作条例》的,建议县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奖,县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征收。
(四)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墙内的事企业办,墙外的事政府管。全程代办、领办以下手续:
1.项目立项审批;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
6.消防审核、备案。
第三条特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凡在xxxxx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或再建的生产企业(项目)。属于特殊重大项目的,予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2%—8%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专项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及项目建设。
项目是否列入奖励范围及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是否具有院士工作站、是否为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技术、是否税收贡献率和总额明显高于其他项目等具体情况,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农业产业化及商贸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xxxxx经济开发区引荐投资者、积极发挥信息提供、联络,招商引资的作用,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中介方的认定需经投资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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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在本规定外另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同时以前所发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