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经验交流二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已经进行,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每一员,都会思考一个共同问题——国务院会配置我们什么职责。但,认真回顾近些年来的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摆正工商行政管理的位置是十分必要的。
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回顾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是伴随改革开放壮大起来的,我们管理了很多方面的工作,做出很大贡献。市场经济发展是需要行政干预的,国家需要调节哪方面,我们就做哪些工作。你是否知道八十年代工商行政管理以管理集市为主,同时发放营业执照、查处市场案件。
改革开放初期没有个体工商户,工商局只登记集体企业中的商业、服务业和修理业。1981年左右搞了各类性质的工业普查和国营商业企业普查,对全部工业企业进行登记,对国营商业企业开始登记,接着在1984年左右对建筑业进行普查登记,再接着对金融业进行普查登记,对交通运输业进行普查登记……,一直登记到目前所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包括诊所、中介、展销会、直销、经记人等。通过对市场主体登记核准营业执照,把住市场准入关,稳定了市场秩序,推动了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
也是从1979年以后,工商行政管理增加了对个体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合同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当时统一称之为“六管一打”,再以后各地增加的管理职责更多了,什么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只要规范哪一方面的市场秩序,工商就增加哪方面的职责,有的地方将城市内街面也交给工商管了,不得不成立街面流动“商贩辑查队”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目前市场经济的框架形成,或者说中国的市场经济基本成熟,需要的是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赋予的很多职责已经完成历史的使命。还有一些职能需要专门和专业的管理,这就是细化政府职能,也就是我阐述个人观点工商应该有那些职责,在明确职责的前提下,才能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就是通过行政干预,维护市场秩序,而不是业务主管部门
在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以后,行业内部的自律已经起着作用,有些行业的开办只到工商机关备案,不用核发营业执照。
比如金融业,有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就足够了,因为开办和经营金融业务,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我们工商继续登记,起不到任何监督作用,可以认真地思考一下和自己问自己,我们那个工商局的管理干部能看懂银行的业务,从中监督和查出问题。
再比如建筑业,有城建部门管也就足够了,进入建筑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城建部门是行家,懂建筑专业,即能把关又能监督。回顾刚开始对建筑业进行登记的时候,为了管理有序我们单位专门有一位干部管理建筑工程队,可惜的是我们的人不是高手和电子眼,建筑工程队到全国各地,实际是管理不了人家,只是每年不情愿地回来年检。
交通运输业也是后来登记发营业执照的,现在有交通部门就能管理好。陆地铁路、空中民航、海上船只,分别有铁路和交通部门从宏观管理管理就能到位,如果仍然是这些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去管理,不用说我们对业务精通如何,能管些什么具体问题。
旅店业、废品收购业、修锁业、印章业、爆破业等特种行业,公安部门局级管理到位,社会治安才保持稳定,我们工商再管理又有什么具体的内容。
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济活动,有农业主管部门就可以了,不用营业执照。
邮政业、电信业、信息产业有信息管理部门就满可以管理好。
新闻出版业、电视电影广播音像业由文化部门管理更能管理好,药品生产和销售业、卫生机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更为妥当。
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国家计委立项或批准,有主管部门,我们能够深入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监督检查的工商干部应该说是的有水平的,但更赞同是对这些企业的免检和进入前政府批准制度,不如直接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减少多个“婆婆”。
或者说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本身是副部级的国务院直属部门,与其它部级的关系是协调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通过行政干预手段来管理这些行业有待于思考和研究。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来了,客观要求行政管理的细化,明确了职责和职权,这些行业以前存在着多家管理问题,这里认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商只从程序上核发营业执照或不核发营业执照。比如,医疗药品市场,有卫生部门;农资市场,有农业行政执法;文化市场,有文化部门的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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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这里粗浅认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目前重点是打击国家法律不允许上市流通的物品投机倒把行为、打击传销、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打击欺骗性有奖销售、打击与人民生活相关“紧缺”商品的“囤积居奇”行为、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短两”等。
衡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采用科学的量化标准,以一个县为统计单位,类似国家经济发展gdp值一样,一年办了多少经济案件、罚款金额有多少、行政干预多少违法经营者、为政府提供多少有分量的调查报告……。
总之,只有依法承担国家配置的职能,抓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点,才能建立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