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栋交通感想五篇
法律无情
谈到法律我经常会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法律无情,人有情。”但是我认为法律是远远偏向于无情,铁的法律是我们任何一名社会公民都不可逾越的无形高墙,是人人距而远之、望而畏之触而必究的铁手,且从铁的含义上讲“铁”是冰、冷、硬的代名词,是无情的委婉的讲法。另外宪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为了使这一原则进一步行到贯彻执行,我国的基本法律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新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切不都体现我们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无人情可谈。“人有情”是从我们人的感情上讲对犯法者的同情与怜悯,而不是法律对犯法者的任何同情与怜悯。法律对人永远都是无情,下面我就其产生、发展及以后趋势来谈我对法律无情在几个方面体现的看法
张口闭口讲法,那法为何物。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
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人类社会步入文明的阶段的重要标志。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为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可以看出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谁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有国家强
制力作保证,无情也就在体现谁都会受到制裁。
(一)社会的发展流程来看。
⑴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因为原始社会没有法这一社会现
象存在的以济条件和政治条件,所以不存在法律也就无从谈起有情还是无情。自原始社会以后,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标志着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立阶级利益的冲突。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特殊的暴力机构,制定出适合他们的法律和制度来对奴隶来压制使自己
的统治得以巩固,这里有法律对于奴隶是无情。
(2)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又是伴随封建阶级和资产阶
级而改变,然而其本质也是封建统治者和资产阶级统治者为维护其在社会中的利益而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禁锢人民,当人民的思想觉醒起来反抗时统治阶级时,法律不是又出来充当铁面判官无情地将人民的反抗镇压下去,无论采取任何手段、不管牺牲多少人更无论男女老少,只要能巩固它的统治都在所不惜,法律在这里又何谈有情。(3)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它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我们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它尽管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基本着眼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但它对触法者是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处罚决不混有任何人情在其中,在这里是法无情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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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遭斥责后狂性大发,拿起菜刀就要砍杀母亲,被伏余良夫妇合力制服。手脚被缚的伏继祥仍不老实,叫嚣着要杀了父母。眼见儿子无可救药,伏余良夫妇痛苦绝望到了极点,觉得留着儿子无论对村里还是家庭都后患无穷,便狠下心来要除掉这个“祸害”。次日凌晨1时许,伏余良夫妇用板车将儿子拉到村外的小桥上,思前想后,犹豫再三,最终还是含泪将伏继祥推入了河中。事隔数日,伏继祥的尸体被群众发现后,伏余良夫妇主动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溺死儿子的经过。案发后,常巷村的乡亲们对伏余良夫妇的遭遇十分同情,均认为伏继祥之死是“罪有应得”,伏余良夫妇的行为是“大义灭亲”,数百村民为此联名请愿,请求司法机关对伏余良夫妇法外施恩。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一切我都认为法律对于我们任何人都是公正的,都是无情。
焦风光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