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霍姆斯大法官被公认为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法律的道路》是其前半生法律思想和理论的总结,较为集中的表达了霍姆斯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归纳,对我们理解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观和理论倾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的道路》的文本中,霍姆斯大法官以其精彩的演讲为法学院的学生阐明了一条通向司法实践的道路。下面我就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提到的一些观点谈谈我的看法。

霍姆斯在开篇的时候就说道,“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究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霍姆斯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官行使公共权力,并且如果必要,国家的全部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情形和何种程度上会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费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者提供法律咨询。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是一种职业。“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霍姆斯的这种观点带有很强的实用主义色彩,不再把法律置于神秘的神坛之上,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即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有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这里的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持有与自然法学派以及分析法学派所不同的独特见解。首先霍姆斯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他认为“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表现。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我们民族道德发展的历史。”我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点是毫无疑问的。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服务的目标上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即一定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并且法律和道德既互相渗透互相保障,同时又是互相制约的。

同时霍姆斯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分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混淆是法律道路上的陷阱。之所以要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为了“正确研究和精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理解到界限以及一套包含在明确界限内的教条的行业的法律。”1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面对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如果我们脑海里没有明确的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那么道德很容易通过语言的力量1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张千帆、杨春福、黄斌.法律的道路[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02):6-19.引导我们进入一个又一个的领域,因为“没有什么比在法庭辩论阶段依这些用语的道德含义来解释并陷入谬误中更简单”,这样审判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这不利于我们对案件的合法、公正的判决,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只有明白法律术语与道德词语之间的明显的界限,我们才能理解法律的真正意图。

同时霍姆斯还提出了著名的“坏人”理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它东西,你必须从坏人的角度来审视它,坏人只在乎这种知识能使他预测到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会在良心的模糊约束中找到他行为的理由,无论是在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霍姆斯所说的“坏人”是指“非道德的人”,而非“不道德的人”,前者的内心评价体系当中没有道德标准的存在。他们根本不关心道德评价而只在乎法律对他们将要做出什么。2“坏人”在行为时,只考虑其行为会给他带来的现实性的后果,没有考虑其行为的价值。“坏人”行为的立足点,是其行为带来的现实利益。法律关涉的是人的现实利益,而道德关心的是善和正当的动机和行为。只有从这种“坏人”视角研究法律,想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的人才能把法律和道德更严格地分离。

在演讲中霍姆斯还批判了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而力量就是逻辑”的观点。诚然,逻辑在法律运作中十分重要,各大高校也常常开设法律逻辑的课程来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逻辑并不是万能的。霍姆斯认为影响法律判决的不是看似绝对有效的三段论推理,尽管这种“逻辑的方法和形式迎合了每个人心中对于确定和安宁的渴望,但确定通常是一种幻想,而安宁也不是人的命运”。霍姆斯敏锐地指出真正对法律判决起重要影响作用的是法官“对时代必然性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僚所共有的偏见”。具体而言,当我们用“三段论”来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通常我们只要知道大前提和小前提就能知道结论。立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大前提,而小前提需要法官对案件的事实上作出判断和认定。这在简单案件中的确是非常好的解决思路,高效而精确。但是,在疑难案件中,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必然要受到法官经验的限制,受到法官个人情感偏好的影响,诸如法官的个人经历、政治偏向、道德标准等等,对最终的事实认定都会有影响,判决就不会是已经给定了的答案,而是存在变数的。而作为立法确定的大前提,也存在着对于相互竞争的立法根据2胡铭、王震.现实主义中寻找中国当代法律的道路——重温霍姆斯《法律的道路》[j].浙江社会科学,2014,(05):4-10的相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霍姆斯说到,“关于立法政策的问题存在一个隐蔽的、意识朦胧的斗争。”

除此之外,霍姆斯还提到“每个律师都必须知道些经济学。”我十分赞同这种观点。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等法外学科对法学研究视野的丰富和拓展是十分有意义的。实证研究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与之前学术研究所运用的教义学、法条主义有很大的区别,不再是简单机械地对法律进行解释和提出对策,而是从法律在社会中实际运行存在的问题里寻找课题进行研究,对法律本身以及司法实践改革都可谓大有裨益。

attheendofhisspeech,holmesemphasizedtheimportanceofjurisprudencetothelawyers.“theoryisthemostimportantpartofthedogmaofthelaw,”hesaid,“asthearchitectisthemostimportantmanwhotakespartinthebuildingofahouse.”holmesalsomentioned“jurisprudenceissimplylawinitsmostgeneralizedpart.everyefforttoreduceacasetoaruleisaneffortofjurisprudence,althoughthenameasusedinenglishisconfinedtothebroadestrulesandmostfundamentalconceptions.onemarkofagreatlawyeristhatheseestheapplicationofthebroadestrules.”holmesviewedtheroleofjurisprudenceintheperspectiveofajudgeandintheexperienceofjudicialpractitioners.hetalkedaboutthevalueofjurisprudenceindealingwithcasesforjudgesandlawyers.itmeanttellinglawschoolstudentspresentherethatitwasimportanttolearnjurisprudenceandjurisprudenceplayanimportantroleinthejudicialpracticeinthefuture,especiallyinthecaseofproblems,jurisprudencecanhelpthemjudgethecasebetter.inthejudicialpractice,somepeopleholdtheviewthatthelawisonlyapurelyatool.thereforetheythinkitisenoughforthelegalworkerstobefamiliarwithdepartmentlawsandprovisionsandbeabletohandledisputesandtryacase.thisviewhasinfluencedthepositionofjurisprudenceinjudicialpractice.infact,thisviewisobviouslywrong,becauseitignoresthetruthbehindtheprovisionsofthelaw.whenwemeetthespecificcaseswhichrequireustojudgethevalueandbalancetheinterestsoftherelationship,thejurisprudencewillprovideabasisforthelegitimacyofourjudgments.judgesandlawyersdealwitheverycaseisinseparablefromthejurisprudence.thevalueofjurisprudenceisessentialtojurisprudenceandjurists.thestudyofjurisprudenceisofgreatsignificanceforanyonewhoislearningthelawandisdeterminedtotakethelawastheindustry.justlikeholmessaid,“itisthoughthemthatyounotonlybecomeagreatmasterinyourcalling,butconnectyoursubjectwiththeuniverseandcatchanechooftheinfinite,aglimpseofitsunfathomableprocess,ahintoftheuniversallaw.”

therefore,weshouldpayenoughattentiontothestudyofjurisprudence.learningjurisprudenceisnotonlyanunderstandingoftheconceptandprinciplesoflaw,whichmoreimportantisthattodevelopthewayofthinkingofthelegalperson.thiswayofthinking,hasagreatimportanceofacademicresearchandspecificlegalpracticeinourfuture.

第二篇:《中国道路》读后感《中国道路》读后感

何林晓11工商1班11007011189排3列

经过多方面的思考,我阅读了《中国道路》这本书,再现了中国共产党九十年的思想历程,向人们展示了这九十年来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历程是如何孕育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如何孕育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道路,如何孕育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如何孕育了中华名族的复兴之路。

初期,我们的党遇到很多问题,对于中国要走何种道路依然是“山穷水尽,诸路皆走不通”,民族复兴的历程异常艰辛。当时中国还是一个落后的找不到出路的无头苍蝇似得在哪里乱撞,并且,他们是一撞就败,丝毫不见成效,所以也便出现了以康有为,梁启超等民族资产阶级派登上舞台,他们试图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式国家;以孙中山为首的辛亥革命,然而,前者因其想跪着造反失败,后者以其软弱,妥协,更兼依赖性而失败。而后的十几年,中国在黑暗中徘徊,直至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第一声炮响,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我们的党依然坚持探索,找到了马克思主义,并且确定了“探讨中国道路,离开马克思主义是不现实的”。的确,马克思也并如期的为中国带来了希望。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再一直经历着开辟–突破–发展的道路,全世界都在关注着中国的发展,所以中国更要把马克思用好且要用的恰到好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所谓改造世界,既包括改造客观世界,也包括改造主观世界,即改变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我们觉得这个思想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要在科学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达到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把马克思主义不断推向前进。

当然,信仰不等于实践,实践不等于成功,中国共产党正是在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开辟了一条实行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政权的中国革命道路,毛泽东提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中国革命必须从中国实情出发,实事求是”,其中,“实事求是”被毛泽东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即“不迷信任何教条,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从而成为了一切理论创新的依据。

从中国共产党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看,在前进的道路上充满了挫折。从这个历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不同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收到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只有以科学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我们党的事业才能胜利发展。胡锦涛曾经说:“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关乎党的生命。马克思主义政党要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必须与时俱进地研究、提出、贯彻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可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对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以要认清我国目前的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马克思著名论断的精神实质,用中国的语言来表达,就是研究问题不能从本本出发,而要从实际出发。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问题,首要的也是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中国的国情是一个历史造成的现实,是一个国际环境中的客观存在。人们只有适应它,洞察它的本质和规律,才能正确地开拓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道路。

现在,中国道路正在向更加广阔的方向迈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紧紧联系着中国的实际,并在不断发展的世界大背景下,一次又一次的被领导人丰富其中的内容。而之前,面对中国很多地区贫穷落后的状况,在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把发展生产了作为全部工作的重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确定中国道路的正确方向,并带领人民一步一步走向富裕的道路。

看完《中国道路》这本书之后,我深刻的感受到现在中国的发展如此迅速。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们国家从民族矛盾、社会矛盾的水生火热,到革命的胜利、新中国的成立;从辘辘饥肠、吃大锅饭,到解决温饱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黑暗到黎明,其实并不遥远,但没有党的引导,就看不到黎明的曙光,等不到初升的太阳,也就等不到如今的艳阳中天。

由此可见,中国道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坚持正确的中国道路,中华民族族就会更好的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理论,在与中国实践的结合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并且让人民群众掌握并运用它,必将为中国的发展做出卓越的贡献。

第三篇:《法律的故事》读后感读《法律的故事》有感

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经济学专业张仕洁20121536在我的心目中,法学其实是一门枯燥无味的科学。法律条文规定了我们生活的条条框框,规定了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将我们的生活局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并不是说这样不好,因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保护了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增加了我们生活的安全感。

法律贯穿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始终,从我们一出生起,就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甚至这种“缘分”还会伴随我们一生直至死亡。我们常常被告诫遵守法律,喊出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口号。可是法律究竟是什么。

几乎没有人能完整的解释什么是法。有人说“法律是法庭上运用公共力量这种情形下的声明”,有人说“法律是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处理相互关系及行为的正被执行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部分”,有人说„„

约翰.赞恩从另一方面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诞生。他告诉我们,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揭示了人类在法律领域里漫长而艰苦的探索——人们用流血的双脚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由被奴役走向自由。他以丰富的想象力和山间小溪一样流畅的笔调,将这一题材阐述得扣人心弦,让人爱不释手,用文学的笔调阐述了法学的道理,更是驱除了我对法学枯燥无味的偏见。怪不得詹姆斯.贝克称赞道:“及执业律师和真正的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这样的人物在美国律师界为数不多。本人曾读到一些及博学与阐述清晰于一体的法律文章,一直不能忘怀。这些文章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人物所写,在法律刊物上发表,他就是本书的作者。”

我觉得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法律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法律是一种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秩序是在社会和人类的不断发展中被定义的。

法律的发展伴随着人类的发展。

人有一种倾向性的本能,违背习惯性的行为方式会让他们感到一种羞耻感。在远古时期,他们会下意识地学习模仿他周围人的行为,从而避免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情。所以一切“标新立异”的行为被认为非法。这种浅薄的判断在今人眼中无疑具有某种不公正的色彩,因为它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但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人性在法律当中的体现,今天的我们不好评论当时的法律是对是错。站在当时的立场上,存在即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在与艰难环境的不断斗争中,人们的逐渐开发了更高的之力,语言被发展出来,人们开始认识到本人和个性的观念,认识到了自己与众不同的地方。此时,正确和公正也被区分开来。所谓正确,是指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的标准,与“错误”相对。所谓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英语中的jus本身就有法的意思,公正以jus为词根演变而来,也说明了这一点,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公正标准。

因为人类智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类终究摆脱了像蚂蚁一般形成高度秩序化的命运,可以通过自我的努力攀登更高级的王国。但是人类始终没有发展出一套人人都基于本能而遵守的法律,这并不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完美甚至正确,而是因为他们能够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改变环境对他们的影响。

发展是永恒的,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法律终究要适合不断变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法律发展一定要伴随着社会发展。

如果男女之间还是原始的混乱关系状态,怎么会有婚姻法。逐渐发展而来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部法律绝对不会在母系社会或者父系社会诞生。没有根基的法律,或许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人眼中,会是天方夜谭般的玩笑。如果没有私有财产的出现,怎么会有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私法。在经济学的观点上,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人的这种利己的本性,决定了人类社会不可能如蚂蚁王国一般,不论每只蚂蚁的贡献大小,直接进行财产的平均分配。法律在这时就会作为一种财产分配的智慧出现了。随着部落的发展和宗祖观念的产生,类似的私法也越来越完善。

总的来说,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法律自身也是不断发展的。人绝不会像蚂蚁那样认认真真地守法并服从其社会生活的规则而永不改变。改变法律的能力才是取得进步的源泉。法律是由亿万大众创造而成的。

正如某位先哲所说的,每个人的所作所为应能使他自己的行为规则成为一般的法律,这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也就是说,法律必然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多数人不自觉地遵守践行。由此也能看出法律的两大特性,及自由和平等。

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就是法律上所指的自由。而法律上的平等,意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言的自由和平等,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和绝对的平等,而是如果社会成员要采取所有人都用的某种方式并发展成为一种习惯,那么他们一定有以那种方式来行事的平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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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一,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