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
2016年12月2日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市政管理部门对区级道路挖掘实施监督管理。城市道路挖掘的具体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1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当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道路挖掘单位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情况,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
第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挖掘单位申报的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到道路挖掘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第八条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挖掘许可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
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九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挖掘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除特殊情况,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十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管沟上口宽度大于下口宽度,管沟开口宽度不得小于800mm,宽度不足800mm的按照800mm标准予以恢复;
(二)各种管线的敷设,其顶面高度应低于路床顶面以下500mm,否则应当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路面结构层中敷设各类管线;
(三)挖掘道路后需敷设的配套窨井及各类设施检查井井体,应当采用预制或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得设置在路面着力点上。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当符合道路建设和城市市容有关规定;
(四)在道路挖掘期满前,回填净砂或者混砂并按照撼砂程序达到3规范密实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并通知地下设施权属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检测验收;
(五)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
(六)横断挖掘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应当于次日5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鼓励采用装配式临时路面设施,减少对市容及道路通行的影响。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道路挖掘单位与道路挖掘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封闭围挡设施的衔接;
(二)设置统一标准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围档;
(三)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路面恢复施工,应当遵守道路施工相关技术规程。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工程实行相关质量保证规定,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道路恢复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4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3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施工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2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道路挖掘工程责任追究问责机制,确保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管线安全和道路恢复质量。
第十七条道路挖掘应当全面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凡可采用非开挖技术的,不得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管线工程鼓励倡导科学合理的同管沟敷设。
非开挖技术工程施工应当比照道路挖掘进行管理,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期间及工程保质期内,因施工质量和技术操作等原因出现塌陷事故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无偿处置和恢复,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挖掘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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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013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和《吉首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吉首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各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确的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市政)部门、广场和风景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风景区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市内举办重大活动,可停止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避免重复开挖。
1、各类建设项目不应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加倍收取挖掘费用(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
3、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同沟槽敷设。
(四)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应当采取顶管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次干道和支路的,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
(五)城市道路附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六)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停止办理城市道路的挖掘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因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顶管作业要求的,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挖掘施工要求
(一)严格控制道路挖掘行为,按照勘察、检查、验收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督,保证挖掘施工按批办规定实施。
(二)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因施工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五)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1、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2、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1、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2、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
3、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七)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挡板:规格采。。。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管道敷设”。
2、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红白条制式0。5米高反光隔离锥。
3、施工标志牌。规格采用1米×1。2米通透牌板,白底红字写有“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等字样。
4、告示牌。长1。5米、宽1米,白底红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八)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监管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施工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九)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十)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米砂作为沟槽回填料。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筑材料宜采用水硬性材料。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一)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十二)实行施工现场挖掘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理解与支持。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跨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挖掘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登报公示。
(十三)挖掘城市道路收费标准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收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掘路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高于1000元按掘路费总造价的10%收取)。
四、沟槽修复
(一)沟槽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市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修复资金在挖掘费用中列支。
(二)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长度大于200米(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3日内修复;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5日内修复。
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执行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三)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准备材料,落实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在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合格移交后,及时进入现场施工,履行现场安全责任,并按照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实施人行道面层铺装、车行道沥青层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浇注等作业。
(四)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7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五)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六)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市级监管单位、区级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七)掘路后须敷设的配套窨井、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五、监督管理
(一)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二)在挖掘工程开工前,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围挡材料、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的到位情况,以及安全、环保、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在挖掘工程开挖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2、在挖掘工程回填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回填材料和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3、在挖掘工程修复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修复的质量和及时性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工完场清。
(三)挖掘工程完工后,监管单位应当及时整理监管记录及照片,形成监管报告并归档。
(四)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级监管单位和区级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实施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管理内容。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9日
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