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发布文号】

(91)交运字776号【发布日期】

1991-11-11【生效日期】

1991-12-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11日(91)交运字7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三季度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现将《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配合此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港口企业应对现有大型轨道式装卸机械锚定、防爬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及时更换和采用可由司机室控制的防爬装置;有关科研及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着手研制各种结构形式的可靠防风装置,以使现有和新建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具有较好的防风能力。

交通系统其他企业的大型轨道式起重机械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强阵风和台风侵袭,减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装卸作业的轨道式门座起重机,集装箱起重机、卸船机、装船机等大型装卸机械。

第三条港口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型装卸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防风措施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港口企业必须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象信息,预先做好大风防范工作。

第五条港口企业对大型装卸机械必须配备锚定、防爬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锚定、防爬装置及经检查发现不可靠的,必须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机械安全。

第六条港口企业对配有大型装卸机械的码头,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锚定坑,以便机械能就近锚定。

第七条新造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必须全部配备有效的锚定装置和可由司机室控制的防爬装置(设计风速33米/秒以上)。

第八条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司机,在大风预报期内,必须将机械停放在锚定点锚定并辅以其他固定措施。在作业或准备作业时突遇大风,应立即放下或打好应急防爬装置。必要时或下班后,应将机械就近锚定。

第九条港口设备普查必须包括大型装卸机械锚定、防爬装置可靠性及轨道技术状况等内容。对于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发布单位】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运发(992)239号【发布日期】

1992-04-22【生效日期】

1992-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

(交运发(992)239号1992年4月2日)

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推行先进的运输方式,繁荣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收费中一些项目实行优惠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各港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别达到或超过本港到港船舶总净吨30%、20%和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交通费、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拖轮费)除船舶港务费外,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和10%的优惠

二、上年度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上海、天津两港达到十五万TEU以上,在大连、青岛两港达到八万TEU以上的船公司,本年度通过上述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的20%优惠。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港对低于上述数量的船公司以及其他港口对通过本港承运集装箱的船公司,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其优惠水平。

三、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船舶小、运距短,港口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为此,确定杂货装卸费和承运杂货船舶的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

四、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沿海支线运输的货物(散装化肥除外)和集装箱,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的货物装卸费、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和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

五、长江支线运输的国际集装箱,江段运价仍按部规定的内贸运价执行。一程(出口)起运港或二程(进口)到达港对江段运输船舶按部《长江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计收船舶费用,集装箱的装卸包干费由港、航、货协商确定。

六、按照外轮标准统一外贸货物港口装卸费率的原则铁矿砂(粉)的装卸费率应为每吨16元,但考虑到统一收费标准之前的基数太低,这次升幅太大,已降为每吨10.80元。鉴于和类似货种相比,升幅仍稍高,决定再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优惠15%。

上述“船公司”是指从事国际海运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独立法人。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零时起实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标题】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

国家建委【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80-12-16【失效时间】

0:00:00

【全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12月16日,国家建委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编制城市规划,统一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

总体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发展的控制性指标,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依据。详细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和设施的具体指标。本规定只对居住区详细规划定额指标做了具体规定,作为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和审批居住区建设计划的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城市、工矿区、卫星城和原有城市的新建区。其他城镇和旧城改建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

第四条我国各地城市情况不同,本定额指标规定了一定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二章总体规划定额指标第五条城市人口规模划分

————-|分类|人口规模||————–|————————||特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50万以上至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万以上至50万人口||小城市|20万和20万人口以下|————-第六条规划期人口计算

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规划期人口是指达到规划期限时,城市人口的预计总数和构成比例。

规划期人口计算,根据城市不同性质、规模和特点,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宜采用劳动平衡法,其人口构成比例参考下表:

———————–||人口构成|||—||城市分类|基本人口|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特大城市|27~32|21~26|42~52||大城市|28~33|20~25|42~52||中等城市|29~34|19~24|42~52||小城市|30~35|18~23|42~52||工矿区|31~36|17~22|42~52|———————–

基本人口。指不属于为本市服务的工业、建筑业、对外交通运输业、非市属机关、旅游业、科研机关的职工和高等院校师生员工等。

服务人口。指为本市服务的行政机关、工商业、文教卫生、市政公用等单位的职工。

被抚养人口。指依靠家庭或社会赡养的人口。第七条城市生活居住用地。

———–||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项目|————————|||近期|远期||————|———-|————||居住用地|8~11|12~19||公共建筑用地|6~8|9~13||公共绿地|3~5|7~11||道路广场用地|6~10|11~14||其它用地|1|1||合计|24~35|40~58|———–第八条城市公共建筑用地

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四五万人考虑,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一万人左右考虑。

城市公共建筑用地定额,近期为6~8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0平方米/人,小区级为3.5~5.0平方米/人。远期为9~13平方米/人。

第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广场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其用地定额近期为6~10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3.5~5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平方米/人;小区级为1~3平方米/人。远期为11~14平方米/人。

一、道路分类和宽度

一级道路(设计车速为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4条,每条宽3.75米。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7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必须设分隔带。道路总宽度为40~70米。一级道路与其它道路交叉时,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近期未能修建时,可预留用地。

二级道路(设计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4条,每条宽3.5米。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5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设分隔带。道路总宽度为30~60米。

三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以下),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5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在设分隔带时,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道路总宽度为20~40米。

四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以下),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道路总宽度为16~30米。

城市道路的分级,应根据城市的不同性质、规模和道路功能、交通量等情况选用。特大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一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三级道路标准。大、中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小城市的主干道可以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此外,根据城市的不同情况,还可以规划自行车专用道、有轨电车专用道、商业步行道等专用道路。

二、干道间距和密度

城市干道之间的距离一般为800米至1200米。城市干道密度一般为2~3公里/平方公里。

三、广场和停车场

全市性的广场、公用停车场、交通广场面积算入道路广场用地。

凡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应根据公共建筑的性质、规模具体确定。其面积计入该公共建筑用地。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可按1.0平方米计算,每辆小汽车可按14~16平方米计算,每辆大客车可按36~40平方米计算。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近期为3~5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2平方米/人,小区级为1~2平方米/人。远期为7~11平方米/人。公共绿地的内容,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开放性的植物园、儿童公园、街头绿地、小区级绿地和不小于8米宽的林荫带。但不包括行道树、防风林带的远郊风景游览区。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工业、仓库、对外交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城市用地定额,另行规定。

第三章详细规划定额指标第十二条居住区定额指标

一、居住区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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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航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引航活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引航活动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引航员,要加强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