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3月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监管工作经验,陆续组织创建“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成效明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建立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二)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四)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每年12月1日前,应将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部将适时抽查,对达到示范等级的工程项目予以公布。

三、创建“平安工地”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创建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予以处罚。按照《标准》规定内容,每半年对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平安工地”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应存档,并将评价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对本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按照《标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报备。

(三)监理单位应将创建“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巡查和督促整改,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平安工地”建设要求落到实处。按照《标准》规定内容,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各施工合同段独立开展考核评价,复核施工单位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对本监理合同段进行自查考核评价。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四、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及要求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奖惩措施,建立考核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管理联动机制

(二)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评价基础上,部将选择确定部级“平安工地”提名示范项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约谈考核评价不达标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四)考核评价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必须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面,必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价。复查仍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应全部停工整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复查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挂牌督办、约谈施工企业总部负责人,或责成建设单位对复查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更换项目经理,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考核评价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要重新组织考核评价。复查仍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挂牌督办,责成建设单位对复查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更换监理负责人,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六)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考核期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不能评为示范等级;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

(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对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5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二司,有关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交通

2012年12月7日印发

第二篇:青海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工作总结青海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

我项目办“平安工地”建设“围绕一个目标、健全两个机制、提高三个能力”,即:以“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减少事故总量”这一目标,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到基层,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安全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有效,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使安全监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创建“零伤亡,零事故”工程,全面提升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水平。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1、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与人和环境有关,职工的安全意识是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项目办督促项目部对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2、开工之前,项目办根据施工特点,编制了详尽的规章制度、针对具体工程特点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技术交底。监督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允许进场施工。特殊工种也必须通过专业

书面考试,持证上岗。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的管理人员及职工进行了专项考试,提高了全员素质。

3、监督建设单位专职安全员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有针对性地开展严禁违章作业活动,对违章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4、在安全周、安全月活动期间,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为贯彻“消防第

一、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举行了消防演习。开展了安全生产竞赛及争创流动红旗宿舍活动,优胜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极大地调动了职工安全生产、文明管理的积极性。

5、在生活区布置了安全宣传栏、部务公开栏、考评栏、阅报栏,在各施工现场布置了40条横幅、100多块安全宣传牌,4000面刀旗。在项目部会议室内布置了宣传张贴画、黑板报,形成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宣传安全生产文化。

6、培训按照领导重视,确保效果;精心组织,方式多样,针对性强,注重实效;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抓好总结的要求进行。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了我项目部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每位农民工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观念,全面深入宣传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有效遏制我项目部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安全教育培训达到预期目标。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制

1.项目办成立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八个分项管理领导小组,项目办挂帅,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并按八个分项划分责任区、责任人,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片,群防群治,确保安全;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各施工队签定安全生产合同,落实目标管理,并与经济挂钩;项目部与每个工人签定了责任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管理;,严禁违章行为

2.项目办建立了以下19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运行,有效地规范了人的行为、控制了物资的流动,为争创“平安工地”打下良好基础。

七、成绩与问题

经过项目办成员的共同努力,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感到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与其它项目办相比,更是存在较大差距。谦虚谨慎、持续改进是我项目办的优良传统,通过上级领导、专家组给我们提出问题,指出不足,我们会坚决不折不扣地逐条落实整改,消除隐患,提高项目办施工管理水平,为公路建设添砖加瓦。

察德

(二)项目办2011年11月11日

第三篇:[正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考核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

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达标考核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平安工地”和“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两类。“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考核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逐标段考核;“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建设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按季度进行施工过程的“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动态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并接受考核,经考核必须达到达标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以合同段和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港口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管项目“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程”示范工程和“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确认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评并提出申请基础上,由负责监管的质监机构组织确认。

第二章达标及考核

第六条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的全过程均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和施工活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创建及考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采用达标标准及考核评价的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对安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达标及考核评价的范围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岗位达标、现场安全防护达标和项目安全管理达标等。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达标标准”),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和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八条达标考核分为分项达标考核和综合评价两类,均采用百分制。

分项达标考核按考核分项进行逐一达标及考核,每一考核分项所扣分数总和不应超过该项应得分数,分项达标考核的达标得分须在70分及以上。

综合评价依据各分项达标考核达标基础上以所得分汇总确定。其中,“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以各分项达标考核得分之和的平均值确定总得分,分值75分及以上为达标工地,90分及以上为示范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依据建设单位的考核得分,综合各监理、施工合同段的考核平均得分,分别以0.1、0.

2、0.7的权重比例汇总确定总得分,当所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考评得分均达到达标分75分及以上,总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工程,总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有1个以上示范工地的为示范工程

推行远程视频监控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创新管理方式或手段的施工工地及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并在施工工地中有效实施的,可视情况在“平安工地”总得分基础上各加1~2分,但总加分不得超过3分。

第九条在考核年度内,当工程项目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平安工程”示范工程:

(一)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书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三)存在未达标施工或监理合同段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书面通报的

第十条在考核年度内,当施工合同段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对应的“平安工地”考核不得评为示范工地:

(一)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漏洞,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明显不到位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书面通报的

第十一条在考核年度内,当施工合同段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对应的“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工地:

(一)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一次及以上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书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五)逾期未对书面要求整改的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或考核的;

(七)存在刻意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达标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进行。达标考核程序如下:

(一)过程达标及月度初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照各自的“达标标准”结合本合同段、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要求做好过程达标工作,及时做好动态检查记录(见附件2),每月底进行自查初评,重点找出可能存在的达标考核低于70分的分项,以及时得到有效整改和落实。

(二)季度考核评价。以检查记录和月度初评为基础,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在每季度末汇总后按“达标标准”进行季度自评价,并与附件

3、附件4中的相应申报表要求一起上报考核确认。其中,施工单位的季度自评价按程序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考核确认;监理单位的季度自评价报建设单位进行查验、考核确认;建设单位的季度自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准确认。季度考评不达标的,应及时整改,重新进5

行考评直至达标。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季度考核汇总表应于次季度初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三)监督指导和抽查复核。主管质监机构结合安全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的监督指导和必要的抽查复核工作。

(四)年度考核自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先进行四季度的考核自评价,再结合前三季度经考核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四个季度的考核评价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若工程项目或施工合同段在年度内已交工验收,则以该年度内有效季度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一起汇总后形成年度自评价,并与附件

3、附件4中的相关申报表要求提出考核评价申请,要求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

(五)项目年度考核确认。根据施工单位的考评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达标考评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查验和考核确认,建设单位的年度自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准确认,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考核确认工作,汇总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六)示范工地考核确认。经建设单位考核达到“平安工地”示范工地标准的施工合同段,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考评组进行现场复核后考核确认。

(七)示范工程考核确认。经综合考评汇总达到“平安工程”示范工程标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请主管质监机构组织考评组进行现场复核后考核确认。

(八)通报结果并汇总上报。经复核确认或抽查认可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质监机构汇总后报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通报。同时,应于次年2月20日前汇总所在市、县(市、区)及港口质监机构的“平安工地”考核确认结果报送厅质监局。

(九)全省通报结果。厅质监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审核确认,于次年2月底前通报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结果,并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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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各单位要在部和省厅活动方案的框架下加强宣传,强化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活动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开展落实好各阶段工作。一是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大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二是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领导,在总体目标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夯实责任;三是切实做好“三个结合”,即各有关单位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务院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及省厅安全生产要求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四是要调动各方面参与积极性,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三)强化考核,确保成效。各参与活动的单位不能走形式,搞过场,一定要以活动为载体切实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位,见到实效。一是所有交通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负责对本项目逐合同段开展“平安工地”达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工整改直至合格;二是各单位要通过活动进一步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创建一大批“零伤亡”工程,实现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整体提升;三是通过活动将行之有效的经验转化为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省厅决定将活动开展内容纳入对全省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时,对活动中工作措施不得力,工程现场管理混乱的施工或监理单位要依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厅将结合信用评价可将其列入建设市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