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送审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且实行省定额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确保质量、有效推进。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相关部门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前期工作管理、国省补助资金筹措、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行业监管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是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法人、申报年度计划、筹措落实项目资金、征地拆迁、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应坚持“服务大局、成线成网、

1外通内畅、有序推进”原则,发挥路网整体效益。

第九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二五”规划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全省干线公路现状,编制“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作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经省发改委会审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分提质改造、改善二类。提质改造是指对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全线或逐段提升技术等级和标准;改善是指利用老路,新铺设路面、完善安保等设施。

第十一条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干线公路提质改造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可。

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初提出当年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指导意见。工可报告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设计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提质改造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其他公路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

2设计要灵活,安全要保证,结构要强化,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资源要节约”的要求,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同步实施gbm工程,达到省级文明建设样板路标准,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有足够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严格执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规定,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四级”质量保3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要求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化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认真执行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六章补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建设标准按不同类别实行省定额补助:

1、长株潭地区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

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

3、其他地区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

4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

4、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

5、改善项目按硬化路面宽度,

10.5米及以上,

8.5米,7米每公里分别为160万元,130万元,110万元。另线路中病危桥改造参照省危桥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到位,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和拨付管理办法,要做到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进度,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干线公路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组织省补资金,严格按工程实际进度和市州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季末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补资金,由省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限10个工作日)后提出具体的全省拨款计划,省财政主管部门复核(限10个工作日)后拨付省补资金。工程交工后,省补资金拨付至总额的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资金未按规定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

3、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省补资金同比例到位的;

4、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6、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7、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及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有违反本办法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相应的省补资金:

1、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2、工程交工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3、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该市州下年度省补助资金

1、未完成省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

2、自筹资金不到位,对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换建设项目的;

4、出现大额资金挪用、贪污、被盗、丢失等重大资金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条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法人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后,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干线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对资金投入、完工里程、建设管理、安全质量等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计划,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续建项

7目仍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执行,其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四川省干线公路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和由公路部门养护的重要旅游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三条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为中心”的原则,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还应遵守《四川省地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5]28号)的规定。

第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确定路面大中修工程规模,省每年对干线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测评价,具体实施意见按《四川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办法》(川交函[2005]116号)执行。

第五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路费分成资金在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和养路费全额分成格局不变的条件下,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交函[2005]232号文下发)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地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七条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省交通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负责干线公路养护支出计划的监督执行;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审批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的危(病)桥整治方案、审批省交通厅纳入二级路网补助的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第九条市(州)交通局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审批上述第八条以外的危(病)桥整治方案、施工图及预算;审批上述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及预算,其中收费公路项目审批意见报厅公路局备案;负责组织大中修工程及危病桥整治工程验收。

第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公路养护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及省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质量统计报表;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章养护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一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各地必须保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正常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路况编制,必须在满足小修保养工程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确保良好的公路路况。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类型、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等因素,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四川省公路小修保养成本测算办法)编制预算,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每年大修里程原则上不得少于干线公路总里程的5%,中修里程不得少于干线公路总里程的8%。具体大中修工程路段参照《四川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办法》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各地应加大养护机械设备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养护作业机械化水平,原则上每年用于更新或购买养护机械设备的资金不小于养护经费的2%。

第十六条各地应加大公路养护管理道班(站)危(病)房维修、改造力度,切实改善养护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原则上每年用于公路养护管理道班(站)房改造维修资金不得少于养护经费的2%。

第十七条养路费分成资金预算支出中的大中修工程费和新、改建工程费按工程进度核拨,由省交通厅根据省交通厅公路局出具的工程进度拨款单拨付,其余经费由省交通厅按月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省交通厅和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市(州)交通局应加强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检查。预算执行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市(州)交通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维修作业要做到及时、快速、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应实行招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2010年前,在行业内部实行招标,不断培育和壮大养护单位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逐步推行维护和维修分离制度。各市(州)应根据本辖区公路技术等级及路面状况,整合现有道班(站)资源,合理布设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逐步建立起一批专业化、机械化的维修队伍,实现维护和维修分离,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为实现养护生产市场化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立足公路养护,积极向外拓展。

第二十三条公路保养维护和维修工程应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保养维护以分散作业为主,推行承包养护责任制;维修工程以集中作业为主,推行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

维修质量。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分两步走。第一步以市(州)内公路养护单位为基础,建立内部模拟市场;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养护维修市场,最终实现养护生产市场化。第二十四条干线公路保养维护和维修工程应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为适应养护生产市场化的要求,有条件的市(州)可建立专业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提高其公正性和可靠性。

不具备条件的市(州)原则上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管养公路进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管养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查,步查里程不少于10%。第二十六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和运用“公路路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实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路况巡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道班(站)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路况巡查。

公路养护管理站在汛期必须加大巡查频率,并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治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路面病害和沿线设施损坏应及时处治、修复。对路面松散类、裂缝类、桥梁栏杆损坏等病害应在10日内修复,对示警桩、护栏、标志标牌损坏应在30日内修复,修复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在雨雪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坍方、处理塌陷、清理边沟,积极防治水毁。第三十条每年汛期前,应对桥梁、隧道、涵洞、挡土墙等构造物和高填深挖地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加强地质灾害地段的观测,摸清存在地质灾害地段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机具、物资储备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桥梁设施损坏时,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抢修,损坏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建立干线公路通阻信息报告制度。当公路、桥梁因水毁、地震、雪灾等造成公路中断交通,预计阻车在24小时以上时,应及时将通阻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厅公路局。

第三十四条加强纳入计划改造项目但尚未开工路段的管理,严禁干线公路失养现象发生,确保公路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建立干线公路断道施工报批制度。干线公路不得随意断道施工,如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时,应将断道时间、绕行路线方案、绕行路线路况、交通保障措施等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七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本地公路养护生产的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管理制度、作业方式等。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要加强民主管理,实行站(中心)务公开,并引导养护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章检查、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干线公路养护质量、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以市(州)为受检单位。

第三十九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应建立质量责任备案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凡出现不合格工程的,应扣减质量保证金,涉及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参与养护工程的投标或承包。

第四十一条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完工,经市(州)公路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合格后,由市(州)交通局(或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每年末将本辖区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评定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

省交通厅公路局将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扣减该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50%。

第四十二条因公路路况差影响行车通畅,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社会反响强烈的,经查证属实,应限期整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将在全省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扣减养护费分成资金5万元。其中,收费公路还将采取暂停收费措施。

第四十三条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及改建工程施工路段因管理混乱造成严重阻车,单次阻车时间在2小时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经查证属实的扣减养护费分成资金5万元。

第四十四条省交通厅公路局每年组织对公路养护好路率指标进行抽查,对未达到全省抽查好路率平均值的市(州),按下列标准扣减养路经费:

1、低5个百分点以下,扣减50万元

2、低5-10个百分点,扣减100万元

3、低10个百分点以上,扣减200万元

第四十五条扣减的养路经费在全省统一调节使用,并用于大中修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州)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六盘水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六盘水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我市成立六盘水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领导组,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干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报)批、概算审查、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和项目的全程监督。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及报批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省公路局上报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省补资金的请款和拨付,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工程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和指导协调报批工作。第十一条市水利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水源点保护的协调和衔接、用水工程等市级审批项目的批复。

第十二条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衔接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和环评报告书的批复。

第十三条县、区交通运输局和水城公路管理局负责其作为业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指标和征拆资金筹集,并负责作为业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等负责。第三章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干线公路原则上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为8.5米。

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等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八条省批准的涉及六盘水市的有关项目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原则上其他项目不得纳入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范围。第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根据进入省规划的项目,按照科学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目标,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和《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交通建设规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十一条省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组织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按照国家、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贵州省相关管理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等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二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及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按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组织。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保证工程施工有序推进。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招投标结果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第五章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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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