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为了规范车辆报废管理工作,确保运输安全,消除隐患,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2012年12号),公司特制定《车辆强制报废规定》。

一、强制报废标准:

1、车辆使用年限。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

2、车辆技术状况。车辆等级评定达不到国家安全检测一级标准的;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受损严重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达到以上任何一项报废标准的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报废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二、强制报废流程:

1、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及时向公司提出报废申请

2、公司安全管理科负责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报废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三、工作要求:

1、公司车辆管理科要对临近报废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并认真记录做好维护管理台账,及时掌握车辆动态信息

2、车辆报废相关材料至少保存2年

第二篇:车辆强制报废制度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一、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三、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四、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公司2013年元月

第三篇:车辆强制报废制度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制定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本公司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由安环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需报废的机动车必须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车辆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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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公司首先将客运班车上的营运设施取下,收回车辆营运证件和车辆其它行驶证件

四、分公司安技科负责机动车报废申请表,回收公司的回收证明,车管所得车辆注销证明等证件,并交回集团公司安技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有关部门鉴定,若车辆主要总成或大部份零件严重损坏(已达75%),已无修复价值的,分公司将强行予以报废,报废车辆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车辆报废的相关资料交集团公司安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