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在用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监管,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节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技术处全面负责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监管工作,监督指导车属分公司做好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二条车属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督促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做好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三条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应按分片包干原则做好车辆的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第四条班车和包车的客车安检站点应严格按照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做好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工作,把好道路运输源头安全关。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日常维护的要求做运行车辆的“行车三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发现隐患应及时维修。
第二节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六条车辆检查按检查部门、范围、频次等的不同划分为车辆日常安全技术检查、驾驶员行车三检、车辆安全例检、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在车辆检查中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着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车辆日常检查应当在出车前由车辆现场管理人员执行,检查车辆的安全重点部位和安全设施设备,确保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第八条驾驶员行车三检:
一、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
二、运输服务途中应当对车辆的动态性能进行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检查并妥善处置;
三、收车后应当及时做好车辆的清洁、润滑和补给,对行车中临时采取的应急故障处理措施进行彻底的维修恢复,确保次日车辆正常运行。第九条车辆安全例检应当在班车或包车承接运输任务前由安检站点的安检员按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执行,其目的是防止营运客车带病上路运行。
第十条专项检查包括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设施设备检查。车属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车辆综合检查,重点从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与维护修理记录、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车载安全设施设备状态等方面着力消除事故隐患;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应按节假日和季节变换期开展车辆专项检查与隐患排查,以及三个月一次的安全设施设备检查与隐患排查,重点要结合车辆运行的道路和环境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车辆专项检查与隐患排查在一个月内出现多次计划安排的应当合并执行,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应当由车属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在不定期的路检路查、站点抽查中执行,重点是抽查车辆运行手续、维护手续以及车辆的状态和功能的有效性,督促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好对车辆的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节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的处置
第十三条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对涉及行车安全的必须立即停运整改,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收车后回厂修复整改。
第十四条各级车辆检查责任部门和人员应按职责分工履行好车辆检查责任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按问题整改程序做好追踪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车属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做好各类检查记录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班车和包车的客车安检站点应认真做好安检记录,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通报车属单位整改,对涉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或隐患应立即停运整改。
第四节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对车属分公司和安检站点的车辆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据技术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单位的工作质量作出考核。
第十八条车属分公司应依据公司技术管理目标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自检自评,并按职责分工对相关人员作出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车属分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车辆使用责任监管,把驾驶员的爱车例检、文明操作作为监管重点与经济责任相挂钩,促进车辆的安全使用。
第二篇: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和公司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公司收集保存。
十
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第三篇:社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社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一、建立周查、月查、季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台帐。
二、对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安装企业等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防汛、防雷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重大节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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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8)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办公室会同资产管护部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科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9)各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办公室,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报公司领导。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以下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10)各部门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严格落实公司“三防”工作预案,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1)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重点、消灭死角,抓住重要设备、重要环节、重点时期,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12)隐患排查治理应实施公示制度,将事故隐患名称、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公之于众,以便群众监督。13)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大小、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
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14)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发动职工主动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治理的,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和《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给予处罚。15)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或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