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系统内各类车辆的管理,既保障工作,又节省开支,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主要保证单位领导及干部职工履行公务或开展业务工作时使用。
2、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
①单位领导用车、干部职工办事确需用车,由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同志直接派遣。
②离退休老干部用车,在保证工作用车的前提下,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优先安排。
③外单位借车,实行从严控制,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④业务工程车使用由业务部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派车,出城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派车。
3、凡因工作需要出城办事、开会等长途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科室(部室)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提出详细计划(如时间、去向、乘车人数),报办公室统筹安排,尽量做到多人多事合用一车。
4、实行司机凭派车单出车的制度。未经办公室签发派车单,司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每次对司机扣罚100元。
5、车辆固定到司机,实行单车责任制,擅自借车给他人驾驶使用,一次罚固定驾驶员100元。如司机有特殊情况(病、事假),应提前请假,并将所管驾驶车辆和车辆钥匙、证件交给各单位办公室,以备急用。
6、车辆保险由各单位办公室按有关车辆保险法律法规办理,办理车辆保险负责人不得违规办理,否则按有关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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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扣发半年安全奖300元;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除扣发当年安全奖600元外,还要按经济损失的15%赔偿单位的损失,从驾驶员工资中扣赔。
③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的,调离司机岗位,除按第15条第二款处理外,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6、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各单位《小车管理制度》即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