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费征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道路建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包括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和外环路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价格、财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和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的专用车辆外,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逾期未缴纳的,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全年报停的车辆可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予以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实行年票贴花,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实行日、月、季、年票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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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和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5月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12月30日公布,20年9月24日修订的《**市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